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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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20079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

2、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第四条

3、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三章奖励原则和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即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气候区、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多种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X(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70%+该地区所实施的

4、改造面积节能效果系数X30%X进度系数。其中:气候区奖励基准分为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两类:严寒地区为55元/m2,寒冷地区为45元/m2。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o节能效果系数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进度系数,根据改造任务的完成时间,分为三档:1. 2009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L2;2. 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3. 2011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0.8;第八条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改造工作量与节能效果核定奖

5、励资金。改造工作量与节能量核定办法另行制订。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九条在启动阶段,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的改造任务量,按照6元/m2的标准,将部分奖励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用于对当地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补助。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拨奖励资金,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奖励资金进行清算。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第十一条对于具体项目的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确保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第十二条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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