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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发展概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一、基本概念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在于协会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经济利益,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在50、60、70年代人的面前,提起合作社,多是会想到卖东西的供销合作社。这种合
2、作社是每人投资几块钱,然后由生产大队进些货物,在村子里销售。那个时候总是会提到“投资款”,而说不清的时候就是“兔子款”,着实让人迷惑了好久。等到经济慢慢放活后,合作社逐步消散了,当时应该看到合作社不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高级阶段,还是有它的积极意义。二、类型1、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分:(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业、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
3、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2、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分:(1)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2)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三、合作社由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于1918年,是由北大倡导合作思想的胡钧教授及其学生们共同组
4、织创办的“北大消费公社”。1922年9月毛泽东在安源创办的“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普遍实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到1955年,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后来中央的路线转到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受行政性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质,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是,农业
5、始终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的面前表现得日益明显,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便选择了抱团、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一一水产研究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除原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外,各种以民主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制合作社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发展迅速。四、合作社发展2013年中央1号文件,对大力发展合作社组织作了明确的规范
6、。有了上级的高度重视,使合作社的春天会更加阳光。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要部署,我们要去贯彻执行。新的历史时期给我们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我们做好合作社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中央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
7、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的政策,将会使合作社经济有一个大发展。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是各行各业遵循的重要指导方针。相应授予合作社权利,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于创建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具有较强的指导,并给予补助。同时,国家将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将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
8、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发展之路,任重道远。(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农户融资困境.金融资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农村金融资本供给不足、信贷成本高、双方信息不对称、农户缺乏担保物等因素造成了农户的融资困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联保与筛选机制的建立,将能够有效地解决担保物缺乏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9、,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成功对接,降低信贷成本。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形式,也能够减缓农村资金外流,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拓展农户对农业投入的融资渠道。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化解农户的融资困境中的作用,对增加现代农业的资金投入具有重要意义。1、充裕的资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农业的投入与产出有密切的依存关系,农业的投入规模直接影响农业的产出规模。农业的发达与落后在某种程度上是农业投资水平差别的直观反映。中央一号文件号召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出“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
10、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因为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推广、现代设备等硬件的购置、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及现代产业体系的培育等无不依赖大量的资金注入。因此,充裕的资金是发展现代农业经济基础和前提。2、融资困难是制约农户投入现代农业的瓶颈中央领导曾明确指出,要努力解决“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
11、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在“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中,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又显得格外突出。目前,直接面向普通农民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明显不足,服务覆盖面远远低于城市,产品和服务功能单一,存在典型的“金融排斥”现象。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调查,大约只有20%左右农户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25%左右农户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且均为小额短期贷款,难以满足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和中长期投资的需求。农户融资困难,限制了农户对发展现代农业的资金投入,制约着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3、造成农户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金融资本匮乏、供给不足A、商业性金融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近几年来,基于利润和安全的考虑,各
12、大商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大量撤并了农村经营网点并紧缩信贷权限。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以下)机构。据中国银监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我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极低,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只有1.26个。虽然平均每个县(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达到50多个,但30%以上都集中分布在县城城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当地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B、农村政策性银行职能错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
13、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主体。其成立的初衷是接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划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和农村教育提供资金支持。但是随着粮食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国有商业银行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逐步演变成“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粮棉油收购银行”。从全国情况来看,农发行近99%的贷款业务是粮棉油收购贷款,农发行信贷业务虽有所延伸扩展,但信贷业务整体格局并未有大的突破。作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行这种单一贷款业务经营方式,有违其设置初衷
14、,没有充分发挥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调节作用,更没有承担起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重任。C、农村信用社问题重重。在商业银行逐步撤离农村金融市场之后,农信社作为农村获得资金的主渠道显得弥足珍贵。据文献资料表明,全国农村中80%的农户贷款、68%的乡镇企业贷款、63%的农业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稳居各类金融机构之首。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但在加快产权改革之后,农村信用社更加强调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趋利避害的选择性贷款趋势加强,贷款结构亦表现出明显的城市化倾向。信贷成本高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基本上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土
15、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决定了农户信贷需求具有即时、小额的特征。与工商企业的单笔贷款业务相比,相同的贷款金额如果贷给农户,就需要与几十、几百、几千甚至上万家农户交易才能完成,这样授信给农户的交易成本比授信给工商企业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加上农业投资的周期长、效益低、风险高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金融机构自然缺乏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动力。手续繁琐且审批时间长农业生产有很强的时效性,稍有迟疑,便会贻误时机。受此影响,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即时应急的特征,这就要求农村金融部门的审批手续简便易行。然而,当前农户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必须要签订合同,并且审贷时
16、间是13个月,有的甚至要半年时间,还有高额的抵押评估等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抽样调查,农村约有85%的农户,因为手续繁琐、耗时太多及隐性成本太高而不愿到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贷款。(4)贷款门槛高贷款的安全性是金融机构考虑的首要因素。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要求农户必须提供评估价格超过贷款金额的抵押物。因此,担保资产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我国农民大都从事传统种养业,大额贵重的财产少,很难找到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使用权和住房在转为贷款抵押物时,仍存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所以农户普遍缺乏贷款方认可的合适抵押品。(5)借贷双方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17、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而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极不健全。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未起步,农户信用等级评估缺乏科学指标体系和规范操作程序,带有较大随意性和片面性。退一步讲,即使能够对农户的信用进行科学评估,因我国农户数量巨大,征信机构也难以承担高昂的信息采集成本。农户居住分散,金融机构也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偿债能力等信息,无法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导致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信用风险。(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破解农户融资困境1、通过社员信用联保机制,化解农户贷款的担保难问题担保物缺乏是制约农户取得贷款的重要因素。为解决担保难题
18、,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都规定社员有为合作社或其他社员担保的义务,如山东省蒙阴县联城乡宋家棒子崖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规定,每五户为一个联保小组,社员可以自由组合,每个社员有为合作社和其他社员担保的义务。章程还规定,在社员贷款后,其他社员有监督权,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信用联保为纽带,将众多分散的农户联结在了一起。农户以合作社为依托,以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纽带,形成一个相互帮助、相互监督的比较稳定的联保共同体。合作社通过将农户个人信用外化为合作社和农户联保共同体的集体信用,成功促进了农村金融与农户的对接,使担保难问题迎刃而解。2、通过信用筛选机制,有效解决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民专业合
19、作社植根于本乡本土,成员之间彼此了解。这种信息优势使其有条件在银行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变传统的“银行一一农户”信贷模式为新型的“银行一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一农户”信贷模式,有效解决银行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基本的特点是社员之间具有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信息沟通频繁,农户品质、声望、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情况合作社掌握的非常清楚。合作组织对入社社员生产经营、资金规模、道德人品进行的审查,实际是一个信用筛选过程。通过信用筛选,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状况作出谨慎选择,尽可能地排除信用劣者,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风险,较好地解决了金融机构与众多农户的信息不对称约束。农民专
20、业合作社的内部相互监督机制,也利于发放贷款的回收,保障资金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同处一地,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均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这便于相互了解和监督,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和道德风险的防范。3、通过规模信贷降低信贷成本“银行一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一农户”信贷模式中,由于合作社将社员分散的贷款需求集中整合起来,并替代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调查、信用评定以及督促还款工作。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对单家独户贷款,而是直接贷款给合作组织,再由合作社分发给农户,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规模不经济问题,可以省去大量的调查和管理费用,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在融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农户来说,也可以省去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繁琐手续,直接从合作社方便快捷地获得低成本的贷款。4、通过开展信用合作,抑制农村资金外流。促进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授权开展信用合作,不仅为资本留在农村提供了载体,减缓了资金外流,还将打破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农村市场的局面,给静如止水的农村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促使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完善组织结构、改进运行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形成竞争性农村贷款市场。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也是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私人借贷等不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的良好示范,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活动,为其由地下转为地上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