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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国家卫健委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家庭托育点发展,满足人民群众
2、多样化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和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备案、服务内容、人员资质、房屋设施、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什么是家庭托育点?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他人住宅。2、为什么将家庭托育点收托规模规定为5人?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家庭托育点称为居家式托育、客厅式托育,是利用居民住宅提供的婴幼儿
3、托育服务,大都将收托婴幼儿数量限定在5人及以下。从国内情况看,相较于机构式托育,利用居民住宅提供的托育服务具有资源富集、环境温馨、就近方便等优势。办法将家庭托育点收托规模规定为5人,且没有限制楼层,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房产,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有利于避免对现有房屋结构进行大的改造、减少对邻里的干扰;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对于利用住宅开展托育服务且收托人数超过5人的,应按照托育机构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3、家庭托育点需要登记备案吗?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4、家庭托育点登记后,举办者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陆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有关材料,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卫生健康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情况。4、为什么举办家庭托育点需要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举办者在向卫生
5、健康部门备案时,需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5、家庭托育点对照护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的照护人员应符合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是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是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6、举办家庭托育点对场地设施有什么要求?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选址住宅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保证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9m2o办法明确要求,家庭
6、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需要说明的是,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需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7、对家庭托育点的安全防护有哪些要求?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的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保证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8、办法对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做了哪些规定?办法明确,家庭托
7、育点要认真观察在托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发现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婴幼儿,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权益的行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如何加强家庭托育点监管?办法明确,家庭托育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卫生健康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督,引导家庭托育点尊重相邻业主权利,规范安全地开展托育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监管
8、,促进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三条举办家庭托育点,应当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第四条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
9、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第五条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五)住宅
10、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可以去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备案回执。第七条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状态。第八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第九条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
11、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第十条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第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m2。第十二条家庭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第十三条家庭托育点的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
12、、疏散等要求。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备案时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口。第十五条家庭托育点应当对在托婴幼儿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第十六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第十七条家庭托育点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婴幼儿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婴幼儿权益的行为。有以上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家庭托育点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畅通备案渠道,严格监督管理家庭托育点的备案信息、收托人数、照护比例、托育场所等,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九条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卫生健康部门。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监督,引导家庭托育点尊重相邻业主权利,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