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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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

2、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含一般弃土和盾构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第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O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各县市区(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发改、财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

3、度。第五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环卫专项规划,并依法开展和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手续。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临时堆放及资源化利用需求。第二章源头管理与收集运输第六条建筑垃圾产生后应当采取措施,利用现代化技术对废弃材料实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提交属地城管部门审查。方案需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去向等关键要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

4、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一)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二)公示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三)在工地现场安装必要喷淋降尘设备;(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确保车辆不带泥驶出工地,并做好洗车槽、沉淀池的泥浆污水处理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置冲洗车辆、洒水、喷淋等设备;(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防渗、

5、防滑坡等措施;(六)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七)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八)对房屋建筑工地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的单位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第十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堆放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属地城管部门指定临时堆放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

6、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二)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不得超载,不得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三)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并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三章消纳与利用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消纳处置。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办理合法用地及建设

7、手续,建设与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或铺装,并安装洒水、喷淋等设备设施;(二)设置洗车槽、沉淀池、排水和消防等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消纳场的车辆不带泥上路;(三)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设备;(四)配置必要的铺展、碾压、除尘等建筑垃圾消纳机械设备并有效使用;(五)制定消纳场应急管理方案,建立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六)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公示牌;(七)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八)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8、(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所生产的产品是以经处置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再生原材料为主要原料;(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拥有一条以上再生产品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再生产品年生产能力;(三)制定应急管理方案,建立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四)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公示牌;(五)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的有关规定,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技术、有实力、能处置相应建筑垃圾

9、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发展规划,培育、扶持省级及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依法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建设单位使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属地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符合罚款情形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以相应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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