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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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一、市场开办者57141.经营条件712.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1643.人员管理和培训924.信息公示315.入场销售者管理226二、市场内销售者43156.经营条件1()27.经营过程控制2488.包装与标签标示管理429.补充条款53三、加分项1()510.加分项105合计11034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一、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57分)1.经营条件7分!.11.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

2、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71 .没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如设立果蔬区、禽肉区、水产区、干货区、冻品区等,扣1分;2 .市场经营区域没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2 .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要求,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3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注重消防管理。4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5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

3、、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3 .没有明确市场公共和经营区域卫生职责,如市场内未实现雨、污水分流,未明确排污下水道责任人等,扣0.5分;4 .市场内公共和经营区域,经营和仓储设施,废弃物集中处理点等环境、设备设施老旧、缺乏维护管理,未保持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无序,人流、物流和车流管理不到位的,扣4分;5 .没有定期巡查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扣05分;6 .市场内使用的与食用农产品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是安全、无毒、无害的,扣1分;7 .未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施设备的清理清洁和维护保养的,扣1分;8 .未能落实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扣

4、0.5分;9 .市场内消防、用电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如占用和阻挡消防设施、私拉电线、电动车充电停放无序等,扣1分。10 .未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有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扣完为止。11 .设立门禁系统;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升级;市场内销售分区、车辆停放区域布局合理并管理到位,成效明显的,加2分;12.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及封闭式装卸站台、食品农产品检测室、市场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先进且运行规范高效的,加2分;13 .对能提供证明显示有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或提供与政府或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处置签订不合格产品处置协议的,加0

5、.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7分,(含加分)。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1/6.1/6.2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卜六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2.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16分2.1*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

6、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61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入场查验(含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场内检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销毁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投诉举报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等,每缺少1个制度扣0.5分,最多扣2分;2 .每项具体制度明确实施对象、流程、内容、结果、相应表格等方面,形成管理闭环,切合市场开办者运营实际,可操作性强,不符合的扣,扣5分。以上累计

7、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入5S、ISO质量管理、HACCP等现代先进管理模式,体现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实践性的思维,内含管理、技术、操作等方面,形成系统、科学、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每项具体制度内容完整,形成闭环,符合市场自身管理实际,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3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6分(含加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99/100/10。2.2*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

8、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31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2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市场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3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9、第七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第H一条、十二条、十三条4 .市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1-4细则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扣0.5分。5 .建立与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挂联制度,未提供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督查、约谈市场相关资料的,扣05分。6 .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年度自查报告,没有报告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2.3市场开办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场

10、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I.按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评价以下内容:(1)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2)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开具销售凭证落实情况;(4)市场抽样检验情况;(5)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到位;(6)上一轮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有无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不符合第(1)-(6)点中

11、的任意一点的,扣().2分,最多扣1分;2.发现入场销售者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的,扣0.5分。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扣0.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3 .接到监管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预警通知或者抽检不合格通知后,没有立即进行检查的,或未留存相关检查记录的,扣0.5分。4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配合,存在拒绝、阻挠、干涉等

12、情况,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2.4*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鼓励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市场和/或规模较大的入场经营户购买食品安全责任相关保险。4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应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事故处置小组架构及人员职责、上报要求、处置程序、相关联络方式等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2 .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符合的,扣1分。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符合的,扣1分;4 .市场开办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13、,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符合的,扣1分;5 .能提供相关保险购买证明的,加0.5分;6 .市场开展应急事故演练,并保留记录的,加0.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4分(含加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人员管理和培训9分3.1*主要负责人: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不应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31 .对全面建立并落实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程度不够,扣1分;2 .市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冷藏冷冻设施设备配置运行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力等食品安全保障

14、水平与市场经营规模等情况不匹配的,扣2分;3 .对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不到位的,如月调度制度落实不到位,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4.违规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如:(1)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的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培训:1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61 .

15、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扣1分;2 .未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的,扣1分;3 .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不符合的,扣1分;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不符合的,扣1分;5 .应制定针对入场销售者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6 .每户入场销售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后应对其进行考核,确保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16、不符合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四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9/104.信息公示3分4.1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31 .应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

17、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八个严禁内容等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2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不包括检验项目或检验结果,扣1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3 .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18、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不符合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5 .设置电子公示屏及时公布入场食用农产品每日快检、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的,力Il0.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3分(含加分)。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5.入场销售者管理22分5.1签订协议: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21 .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

19、2 .协议应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与义务,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三条5.2管理档案: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31 .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一户一档),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0、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2 .应建立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3 .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 .市场开办者应当留存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3 .鼓励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4 .应对入场销售

21、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5 .已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的,加0.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3分(含加分)5.3*市场准入(入场查验):1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2 .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3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

22、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51 .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随机抽查5家,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2 .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1)进货凭证包括: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电子交易信息或者“浙食链”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2)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生产者或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对入场查验工作进行现场确认,未开展查验或查验不到位的,扣2分

23、;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5分;3 .未对入场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做到货证相符的,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任一不符合的,扣()6分;4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GB

24、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5.4市场准入(抽样检验):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71 .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应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保存委托检测报告,不符合的,扣2分;2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原则上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8种,少于8种的,扣1分(销售食用农产品种类单一的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3 .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特性、季节特点、风险等级以及监管部门通报的质

25、量安全风险信息等,制定年度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计划,确定频次,主要做好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污染物检测,批发市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兽药、抗生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的检测。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0%。不符合的,扣3分;4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做不到位的,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

26、(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5.5*不合格处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31.市场内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市场开办者应要求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

27、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保存记录至停止销售后6个月,不符合的,扣2分;2 .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的,扣1分:3 .没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五条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5.6印制和监督开具销售凭证:1 .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

28、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2 .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2L市场统一印制或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或电子销售凭证),不能提供的,扣1分;2 .销售凭证应载明包括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H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凭证载明信息不全,缺少一

29、项信息扣0.2分,最多扣1分。3 .未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包括电子销售凭证)或做不到位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七条(二)市场内销售者主体责任(43分)6.经营条件10分6.1*场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51 .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2 .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3 .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应

30、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避免日光直接照射;4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与非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5 .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禁止将消杀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与食用农产品一同存放。检查销售场所现场总体情况,不符合的,扣3分;随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发现不符合1-5细则的,每家每项扣0.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31、全法第三十五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525.3/6.16.2*设备设施:入场销售者应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51 .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备或者设施,如清洗设施、贮存设施(如垫板、货架等)、包装容器、运输设施等;2 .贮存、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

32、,并保持有效运行;3 .设有冷藏库或者冷冻库用于贮存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库外部应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温度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4 .贮存和销售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卫生清洁、无毒无害;5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发现不符合1-5细则的,每家每项扣0.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GB316

33、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4/5.9/6.2/6.4鼓励销售者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现场抽查5个入场销售者,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有3家或以上的,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为5分(含加分)。7.经营过程控制24分7.1禁止销售情形:销售者禁止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31.禁止销售下列食品(食安法34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

34、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

35、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0第12号)(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

36、的食品:2.其他禁止销售的情况(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三)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以上任意一条不符合的,扣3分。7.2*进货查验和开具销售凭证:1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O2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

37、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3 .销售食用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6L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注: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2.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

38、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注: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3.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39、)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d条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4.规范开具销售凭证。5.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追溯义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4 .采购生

40、猪产品的,应当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或者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5 .采购“杀白”禽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一证两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企业产品信息标识);6 .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和检验合格证明:7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8 .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动物检疫、检验电子

41、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屠宰企业或供货商销售凭证,做到货证相符,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9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追溯信息;10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1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查验记录内容

42、不完整的,每家扣04分;2 .未保存相关凭证的,或所属各销售门店未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的,每家扣0.4分;3 .记录和凭证,或者配送清单的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每家扣0.2分;4 .未规范开具销售凭证的,每家扣0.4分;5 .未运用或对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或者接收确认追溯目录确定的重点品种的追溯信息的,每家扣0.4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7.3贮存和委托贮存: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

43、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4随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1 .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2 .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3 .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4 .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索取备案证明等相关资质材料;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注: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

44、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发现存在1-2不符合情况的,每家每项扣0.2分。现场发现不符合细则3的情况,每家扣2分。现场发现不符合细则4的,每家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六条、三十八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7.4运输:1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

45、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2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21 .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2 .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3 .需控制温度、湿度运输的食用农产品,应使用冷链、保湿设施,如冷链运输车、加冰块的密闭容器、加湿器等:4 .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

46、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5 .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随机抽5家入场销售者,每家若存在不符合1-5细则的情况,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7.5批发销售企业(合理缺项):1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FI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2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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