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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安区三里桥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社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区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将本社区财务管理委托给街道“居财街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第三条区农财局为代理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对辖区社区财务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街道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社区财务管理和代理中心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代理中心按
2、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的“五统一”原则开展代理服务业务。分社区进行账务核算、收益结算、财务分析和出具报表。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作为审批人,审批人对本社区财务管理负主体责任。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范围内按社区设置的社区组织。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街道设立社区“居财街管”代理服务中心,内设中心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记账会计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集中办公,代为核算和管理社区财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分管财政领导为“居财街管”中心副主任。第八条社区设立“居财街管”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社区审批人担任。社区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社区财务报账、财务公开
3、工作。社区居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工作。第九条社区按相关规定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居务、财务的全面监督。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街道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居财街管代理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社区设账核算二第十一条社区组织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社区资金。第十二条“居财街管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社区货币资金,代理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社区财务无关的资金。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社区收入包括:(1)上级部门和单位的补助收入、专项拨款;(2)社区统一经营收入(含社区企业上交收入);(3)资产资源租赁收入;(4)集体
4、资产变卖收入;(5)投资收益;(6)救灾、救济、扶贫款;(7)外来投资及捐款;(8)借入资金;(9)其他收入等。第十四条社区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十五条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五日内缴入“居财街管”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或擅自抵消债务。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化安排,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和分析,确保计划实施的
5、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不良债务发生。第十七条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居民监督的原则,财务开支必须遵照先审后批的程序。第十八条社区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含社区干部工作报酬、居民代表误工补贴、公用经费支出、福利性支出、奖励性支出等)、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不得安排和发生招待费支出。第十九条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一)交通费:实行限额控制。每人每月包干金额200元,由街道代理中心负责把关。(二)出差费:指在城区范围内公务出行,含租车费,实行限额控制,用差旅单据实报销。社区干部到外县区及市外公务出差实行报批制,社区递交书面申请经街
6、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后外出,差旅费参照公职人员出差补助办法执行。(三)通讯费:按100元/月标准执行,由街道代理中心负责把关。(四)报刊费:由街道统一确定订阅报刊种类和数量,各社区不得自行增加费用。(五)办公费:包括日常购置办公用品、打字复印、电话网络费用、水电费、办公用具维护、小型维修等,按照勤俭节约原则,从严控制。其中日常购置办公用品、办公用具维护、小型维修应编制预算,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六)绩效考核:根据金办(2020)2号文件规定,同意社区发放干部绩效考核报酬每月不超过1000元,按月考核,按季发放。考核按照街道相关绩效考评制度执行。(七)除上级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
7、可享受的福利外,社区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项目列支福利费。(八)各项奖励性支出严格按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安排奖励开支。(九)其他支出:实行限额控制、严格把关、据实报销。社区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社区就餐的,可按照每人每次30元盒饭标准。第二十条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支出用途、有经办人、有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核人审核、有审批人签批,重大支出还必须履行“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有关程序,并附相关资料。第六章审批和报账第二十一条社区财务支出实行“集体民主审议,社区审批人一支笔签批,街道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制度。社区两委班子定期召开财务
8、支出审议会,逐笔审议开支,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由联系社区干部审核签字后,社区签批人签字审批,所有账务须报经街道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支出,代理中心负责把关。第二十二条实行“先报告后审批”制度,联系社区干部、居委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社区财务支出审议会,对单笔或单项支出在5000元到100oO元的,应先报联系社区干部同意后列支;对单笔或单项支出在IOoOo元以上的,应先报联系社区干部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列支。第二十三条社区财务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每月报账前,社区财务报账员须结算、收集、整理好当月发生的所有原始收支凭证和相关资料,提前预约到街道代理中心办理报账事宜。因特殊情
9、况不能按时报账的,报账员应在当月报账时向代理中心报送“延迟报账情况表”,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予报账。第二十四条社区报账员报账时应将经办、审核、签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按规范的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收款、付款通知书、支出明细表、单据移交表、收支报账总表。支出明细表、单据移交表、收支报账总表经街道代理中心审核,由社区报账员、资金会计、审核会计、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三份,作为社区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街道代理中心要建立信息平台,推行财务电算化。对社区财务实行分社区建账、分社区核算,并负责各社区会计账目、社区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第二十六条街道代理中心按月核算账
10、务后,于次月十日前将各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社区居委会。第二十七条各社区设立存款日记账,报账员及时、准确地核算存款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记账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存款,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街道联系社区干部对社区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财务支出报账时必须经街道联系社区干部审核签字。第七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九条社区使用的收支票据,由代理中心确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照“统一管理,限量领取,按月(季)缴销,票款一致,缴旧领新”的原则。第三十条社区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使用统一的规范票据,不得以“白条”入账。第三十一条各社区领取票据时,由代理中心票据管理员在“据票
11、领核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核、销票据经手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票据核销需在封面注明总金额及使用情况,记账会计审核已入账后在存根联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票据的使用、保管等严格按票据管理相关要求办理。第八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十三条社区集体资产是指社区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和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社办企业等固定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库存物资等流动资产和依法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社区集体资源是指涉农社区集体资源,包括社区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务积
12、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茶)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等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社区组织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管理,代理中心建账核算。第三十五条社区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公布。第三十六条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清收计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第三十七条社区要遵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及时结算”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第三十八条社区组织确需举债的,要严格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公开公示、上报街道“居财街管”
13、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等程序。第三十九条社区举债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为个人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不准举债发放社区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举债垫交应当由社区居民个人承担的各种款项;不准无故以社区干部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不准借新债还旧债。第四十条街道对社区举债要严格把关,对举债用途、金额、还款计划等要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手续。对社区集体经济薄弱、收不抵支、无偿债能力、借款用途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第四十一条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社区资金不允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社区干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如果债权无法全
14、部收回,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依据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民主理财第四十三条社区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社区居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第四十四条社区在报账前应由社区审批人组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理财,将当期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原始凭证交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审核,并解答所提出的疑问。第四十五条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认真审核社区财务,对照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的要退回重新补办完善,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第四十六条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由居
15、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使用。特殊情况必需报经街道代理中心主任同意,方可交由监督委员会其他人员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对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十一章财务公开第四十八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公开栏旁设意见箱。第四十九条进行财务公开前,对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认真研究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第五十条社区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等。公开内容详细全面、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居民了解。第五十一条每次公开的内容按报账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时
16、要拍摄照片留存。第五十二条财务公示后,社区主要负责人定期查看意见箱,并安排专门时间,接待居民来访,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第十二章审计监督第五十三条区财政、审计、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社区财务的审计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本级社区财务的年度审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年度互审,实行“一年一互审、三年一轮审“;区农村财政管理局参与各类审计和组织抽查。第五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居财街管”代理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和常规审计。第五十五条
17、社区审批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及时公布。第五十六条社区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街道“居财街管”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十三章档案管理第五十七条社区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会计电算化相关的电子数据,社区财务资料由街道代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于次年2月移交到社区由社区归档保管。第五十八条财务档案管理社区确定专人负责制,做到“九防”:即防火、防盗、防潮(水/高温)、防虫鼠、防光、防有害气体、防紫外线、防辐射、防尘。第
18、五十九条财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第六十条财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代理中心负责人与社区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第十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一条街道“居财街管”代理中心每年对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于财务基础工作扎实、报账及时准确的社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二条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街道纪工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支出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决定,分别进行处理,该追回的追回、该上缴的上缴、该退还的退还。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街道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一)社区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社区集体收入的;(二)社区干部及社区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街道“居财街管”代理工作的;(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违背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