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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X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x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2、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集团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第五条集团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
3、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内部审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发展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主管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500人以上的子企业,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在岗职工人数的4%o。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设立和人员配备基本原则(一)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资产规模(含管理资产)在30亿元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二)
4、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资产规模在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专职审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三)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应当以能够满足正常开展工作为标准,配备审计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监督、评价、服务的基础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工作范围应当覆盖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工作职责应当包括:(一)对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
5、济责任审计,按照任职周期,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四)对本企业事业部、分支机构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项目、基建项目等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五)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六)参与企业选择、评估、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七)负责企业审计业务指导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业务工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
6、程序。内部审计规划应当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和风险防范体系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所在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对于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即时下达审计通知。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第十七条被审计
7、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协调处理。第十八条审计报告上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定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审计报告在递交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权利机构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进行情况反馈,督促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定期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末,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报
8、送本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报告批准后,及时提交公司审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工作方式上,在直接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加快推进建立联动审计以及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章人员及培训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注重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内部审计队伍。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相应学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能力。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
9、、组织和协调能力。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准入制度,严格准入条件;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择作风正、能力强、懂业务、讲原则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部审计部门,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第二十四条集团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征求集团审计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把内部审计人员纳入企业员工培训整体计划,保证每年必要的培训时间,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特点,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建立提拔交流工作机制,构建企业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对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
10、计的单位,公司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机制,本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符合内部审计工作性质、特点的考核办法和相应的奖励制度,定期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内容,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贡献较大者应在干部使用、评优晋级、年度考核时给予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集团各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企业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