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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公司改革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人才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下属各级分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各级分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持股并管理的全资和控股企业。第三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标准。(四)价值导向、示范引领、激发活力。(五)重视基层、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六)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2、。本办法所称荣誉表彰及奖励,是指公司通过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形式,对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分子公司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总办会全面领导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审议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审定公司奖项表彰名单和申报上级单位重要奖项推荐名单,讨论决定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第五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荣誉表彰及奖励事项等。公司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明确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推荐单位负责对评选推荐的申报名单及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第六条公
3、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一般在本办法设置的奖项范围内开展。增设荣誉表彰及奖励项目,经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后,报公司总办会审批。第三章表彰奖项第七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示范表彰、青年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专题活动表彰和重大专项奖励等。第八条上级及外部表彰推荐人员由各单位推荐,经总办会研究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报送。第九条示范表彰主要包括公司劳动模范、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群星闪耀”系列评选等。授予认真贯彻落实公司总办会决策部署,在营造崇尚先进的积极氛围,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公司劳动模范授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甘于奉
4、献、品德高尚,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的个人;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拥有创新、拼搏、奉献精神,能代表公司主体价值,在保障公司任务顺利推进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授予在本年度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善于合作,高效率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为公司树立良好模范作用的优秀个人。第十条青年表彰主要包括公司先进青年组织和个人。授予坚定理想信念,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第十一条工会表彰主要包括公司先进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公司三八红旗手、公司优秀班组、标杆班组、卓越班组及案例、公司基层优秀
5、集体等。授予在公司工会工作、妇女工作、班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十二条业务评比主要包括公司职业技能竞赛表彰、财务工作表彰、法治工作表彰、宣传工作表彰、文明单位表彰等。授予在公司相应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第十三条专题活动表彰指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的年度感动人物评选等活动。年度感动人物评选旨为弘扬公司核心价值观,加强品牌文化建设。公司可根据实际,开展其他类型专题活动表彰。第十四条重大专项奖励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服务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管理创新、年度专项贡献等方面的奖励。授予在上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需
6、要确定奖项,开展表彰。其中,设立服务创新奖项,授予在机构运营过程中新的设想、新的技术手段转变成新的或者改进的服务方式。设立管理创新奖项,授予在公司体制机制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创新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示范效应的集体。第十五条上述表彰中,青年表彰一般每2年表彰1次;其他表彰或评比等进行年度或适时表彰。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六条上级表彰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第十七条示范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专题活动表彰和重大专项奖励由奖项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第十八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对象通过提名或评选产生,一般按照推荐、审核、决定等程序进行,根据表彰条件严格把
7、关、好中选优。第十九条对拟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发布表彰决定,视具体情况颁发奖章、奖牌、证书,发放奖金等。第二十条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集体和个人,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评选。第二十一条表彰及奖励名单须及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留存,示范表彰、青年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和重大专项奖励中的个人表彰审批文件归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员工晋级、干部选聘任用的参考。第五章待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发放按以下原则执行:(一)重大专项奖励原则上可给予集体和个人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和公司管理情况,报公司总办会审议后确定。(
8、二)公司劳动模范,原则上可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三)面向基层一线组织和技能人才的奖项,可以给予一定奖金用于基层组织活动开展和技能人才培养。其中,公司先进青年组织、公司基层优秀集体等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公司卓越班组及案例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群星闪耀”系列评选、专题活动表彰等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5,OOO元;公司技能竞赛表彰可对竞赛获奖者给予奖金,一般不超过1万元。(四)其他奖项,原则上不发放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获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及奖励的,如无物质奖励,且同一获奖事项未在公司获奖的,公司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第二十四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获得者按照规
9、定享有相应待遇。各级单位应当给予荣誉表彰及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出席公司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等。第二十五条荣誉表彰及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上级单位荣誉表彰及奖励。第二十六条荣获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作为公司先进典型宣传重点,在内外部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在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仪式活动和各类干部员工培训班等重要场合,对先进事迹重点宣讲宣传,营造尊重荣誉、崇尚荣誉、激励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第二十七条获得荣誉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珍视并保持荣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自觉维护声誉,积极发挥榜样带头作用。任何人不得出售、赠送、出租、变卖、销毁和丢弃奖章、奖牌及证书,或将其用于其他盈利性活动。第二十八条获得荣誉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表彰及奖励的,应当结合实际撤销其所获荣誉表彰及奖励,收回其奖章、奖牌或证书,撤销相关表彰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奖项可以追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