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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
2、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指示、要求,或因相关政策、环境变化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形除外。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公司和子公司各自负责权限范围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第七条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子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六)受理子公司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七)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其
4、他有关工作。第八条子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公司备案;(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公司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四)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公司备案;(五)履行公司交办的责任追究其他有关工作。第九条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司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及解释工作。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常设成员包括综合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组长由综合部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具体损失情
5、形,必要时可将相关部门纳入工作组作为临时成员。第十条工作组负责落实公司的责任追究的各项职责,具体是:(一)接收损失线索,查找证据,查明事实,核实损失;(二)提出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向公司汇报;(三)督查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档案;(四)根据上级要求,在企业相关报告中披露及上报损失、自查情况等。第十一条工作组常设成员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综合部:负责工作组的日常联络、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公司和子公司联合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子公司建立违规责任追究的体制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子公司的损失自查及披露情况;监督落实子公司相关责任追究结果等;牵头组织各部门(含分支机构)
6、开展工作,汇总自查报告。(二)财务部(审计部):受理资产和利益损失线索;负责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组织整理所需的资产信息、资产账簿等相关资料;必要时经审批组织专项审计;负责调查经济利益损失情况,整理所需的财务信息、资产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报告中对损失情况及自查情况进行披露;会同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子公司的损失自查及披露情况等;(三)内审部:负责违规违纪经营投资行为的查处,并督促整改落实等。(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组织人事处理建议,落实并报告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责任追究工作;将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于干部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第十二条工作组临时成员部门
7、的职责是:(一)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损失情况,组织整理所需资料;(二)结合相关专业领域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等。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的职责是:(一)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完善规章制度,细化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程序,加强损失风险防控。(二)对依据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内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或是有权获知的各项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控,并按要求定期开展损失自查及报告工作。(三)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四)按要求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进行整改落实并反馈整改结果。第十四条负责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8、按规定回避。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十五条公司在公司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三)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四)对上级单位及部门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五)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在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业务咨询、购买服务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
9、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包括:应招未招、无权限招标、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拆分或肢解合同规避招标等;(二)未执行招标结果选定非中标供应商的;(四)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且无其他增值服务的;(五)除法律法规允许的采购内容外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六)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七)无权或擅自越权签订购买合同或协议,或口头决定购买事项并付诸实施的;(八)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且数量较大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十一)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十二)
10、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造成损失的或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十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在对外销售产品、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对外出租房屋土地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及时订立书面合同或所订合同明显有损企业利益的;(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的。(三)违反公司审批权限对外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的;(四)未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择承租人导致承租人违约损害企业利益的;(五)在同等条件下擅自压低价格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及出租房屋土地的;(六)由于管理混乱、审核不严造成设计功能不能实现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七
11、)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八)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的;(九)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十)违反规定提供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十一)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及追索,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未及时确认应收账款导致法律诉讼失效,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十二)恶意隐瞒房屋土地租金收入,或与承租人私下串通,签订阴阳合同为本人或他人牟利的。(十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或风险分析的
12、;(二)论证分析未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对技术、环境、政策等重要因素的判断明显违背事实,对关键性参数设定不科学,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三)投资决策与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结果严重背离的;(四)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的;(六)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干预、操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投资价格不实的;(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八)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九)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控制的企
13、业投资或与其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的;(十)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十一)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或消极履行职责的;(十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的;(十三)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十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十五)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十六)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十七)违反规定开展非主业投资或境外投资的;(十八)违反规定或风险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开展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
14、资业务的;(十九)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公司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二)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三)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四)设立“小金库”的;(五)违规进行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六)以商品采购名义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八)擅自出借企业账户的;(九)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公司在工程承包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
15、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损失的;(二)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达标、出现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严重环保污染事件及其他重大违约责任的;(六)未按照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改组改制、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和违规组织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进
16、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的;(七)国有资产交易未按照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八)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九)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十)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风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
17、)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三)对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账实严重不符的;(六)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二)未履行规定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未按照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四)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
18、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五)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私刻单位印章和预留印鉴或违规使用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五条以出借资金或出租资产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致使非正常毁损、报废、丢失、被盗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违规超发薪酬,滥发奖金、津贴、补贴,违反廉洁从业等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章损失认定第二十八条能够证明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19、(二)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四)企业决策、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意见、报告、会议纪要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损失事项的会计记录等证明材料;(五)可以认定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认定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负面影响,包括因违规经营导致公司进入诚信中国黑名单、行贿受贿处罚名单、行业市场限制进入等负面名单的情况。第三十条
20、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一)一般损失是指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含)的;(二)较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100万元500万元(含)的;(三)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五章责任划分第三十一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
21、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三)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
22、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内控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四条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决策机构成员因违法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由集体决策的,参与决策的成员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形式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
23、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分管投资和经营的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三十七条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三十八条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
24、职等。(二)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九条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一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等组织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损失金额在30万(含)以下的
25、,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损失金额在30万80万(含)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绩效年薪;损失金额在80万一100万(含)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组织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损失金额在30万(含)以下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20%的绩效年薪;损失金额在30万一80万(含)
26、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20%50%的绩效年薪;损失金额在80万一100万(含)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2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2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一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二)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组织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Io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
27、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IO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
28、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IO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IO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四)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
29、领取绩效年薪的,损失金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损失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第四十条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外,应当同时进行禁入限制处理;涉及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二)发生损失,未及
30、时采取挽救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三)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四)对发生损失隐瞒不报或谎报、漏报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损失的;(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免予处理:(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二)主动反映损失情况的;(三)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四)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损失
31、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第四十四条将已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五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确定后,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六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四十七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相关责
32、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每年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要对照损失责任追究情形进行全面自查,未按照规定上报,或瞒报、迟报、漏报的,一经工作组发现并核实,酌情加重处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线索及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可受理的线索应当为可用于损失认定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1 .公司内部定期自查结果;2 .公司各部门及个人提供的日常取得的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的书面证据;3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4 .工作组收到或取得的
33、损失认定依据等。综合部受理线索后,应迅速召集工作组成员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二)联合调查工作组对掌握的线索、材料进行核实,核查损失情况,分析损失原因,形成损失情况调查报告,同时整理搜集投资、经营决策执行过程的各种决议、纪要、报告、合同等证明资料,用于责任认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工作。(三)认定损失责任工作组基于证据搜集和事实判断,充分考虑损失事项的历史背景、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及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客观评价经营投资过程,客观准确界定责任,依法依规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并就该意见与相关责任人交换书面意见,将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和责任界定建议经领导小组讨论后
34、,报公司审议。(四)处理公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由工作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五)复查工作组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请,组织复查。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诉,上级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诉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六)整改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七)报告公司就重大损失情况和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办法,并报公司综合部备案;损失金额划分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一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度中关于经营投资责任损失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