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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其它权力事项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其它权力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备案1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2备案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准予备案。3备案条件1 .申请主体为全省性宗教团
2、体;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 .属于全省性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4申请材料1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2 .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5办理备案流程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宗教业务处室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5 .准予备案批复或不予备案批复;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6办理备案时限30个工作日。其它权力事项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其它权力事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1法律依据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
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2审定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审定。3审定条件1 .申请主体为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形;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4 .公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学艺术作品、音像制品、表演、广告、商业牌匾等,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4申请材料1 .书面申请;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照的式样。5审定流程1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2 .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3 .相关部门审查;4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5 .出具审定意见;6 .送达;7 .签字确认,好差评。6审定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