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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基建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基建管理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建设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平稳有序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大中型基建项目从项目投资方案通过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管理。小型工程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公司将参照本实施细则,对部分重点小型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公司工程质量部负责对项目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责、强制性条文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进度等专项检查和
2、综合性检查;(二)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项目预算、跟踪审计和合同结算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设计变更检查;(三)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对项目部采购及施工承包单位分包采购等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四)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形成的设计文件、来往函件、施工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五)公司纪检部门对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六)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项目部的职责:(一)建立工程检查制度,组织对工程项目开展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工程检查验收,并根据工作
3、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视项目工期,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理行为、实测实量抽检、工程分包、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三)定期对照公司和项目部制度规定,对项目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四)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月度检查的书面材料发送公司工程质量部。第二章检查依据和原则第五条检查依据:(一)公司现行管理制度、流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二)公司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工程工期;(三)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绩效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四)项目部提交备案的有关项目信息和证明材料;(五)项目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等。(六)住
4、房城乡建设部现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七)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八)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九)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十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十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第六条检查频次安排:(一)对工期小于3个月内的项目,原则上仅安排开工前和投入运营前的综合检查;(二)对工期大于3个月的项目,原则上在安排开工前和投入运营前的综合检查的基础上,公司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归口管理事项,适时安排质量安全、
5、采购、财务、档案等专项检查。第三章质量安全和综合检查实施第七条组织形式:(一)综合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带队,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工程质量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项目进行多专业、综合性监督检查。(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由公司工程质量部牵头,对项目强制性条文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等进行检查。(三)其他部门牵头适时对建设项目的采购、财务、档案等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检查方法和方式:(一)各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协同开展,减少投资企业负担。(二)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即采取资料与现场、现场与资料“两对照”的方式进行检查。(三)采取座谈、交流的形式,广
6、泛沟通,充分了解建设项目进展和管理状况,查找、帮助项目部解决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第九条检查程序:(一)检查前,检查组应召开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明确检查内容、方式、方法和检查重点,并分工明确。(二)现场检查前,应听取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简要汇报,根据被检查单位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具体内容。(三)检查人员应认真细致,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问题必须有依有据;现场和资料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集中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检查组须立即在该项目召开检查结果沟通交流会,将检查内容在会上进行通报,重点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整改建议等。(四)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在检查通报会后立即书面通知
7、被检查项目部,书面通知一式两份,并由被检查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组保留一份;被检查项目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通知要求反馈给检查组。(五)每次检查结束后10日内,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及处罚意见、有关建议等,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下达到被检查项目部。(六)检查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检查内容:质量安全等检查内容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有关规定,从内部规定执行、质量和安全行为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现场控制、质量管理资料、安全管理资料等方面,结合项目所处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当地
8、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每次检查的重点方面和工作内容清单,重点关注项目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其它检查内容由各部门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H一条检查组现场检查时,被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机构,应主动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第十二条项目部需
9、根据通报,在限期内逐项完成整改工作,并根据整改情况填编制整改情况报告如期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工程质量部将对综合检查和质量安全等专项检查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复检,形成闭环管理。第四章问题处理第十三条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擅自改变概算、违法违规招投标、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二)建设工程未按初设批复内容进行设计施工的;(三)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减单位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四)默许施工单位以次充好或不按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或不合标准的等。第十四条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工程质量部、项目部视问题严重程度,约谈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督促采取补救措施:(一)设计文件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设计有重大漏项,导致造价升高;以及不能按时出图影响工程建设的;(二)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故意拖延工期;或组织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差等情况的;(三)监理单位有违反规定的监理行为或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程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