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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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常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或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

2、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用于安排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内和零星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需按规定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二、征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1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

3、5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或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包括集镇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安排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内和零星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各类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4 .对于本县公开出让地块、划拨

4、地块及老旧地块改造中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用作人防工程、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等附属配套的建筑,不另行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用作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地下首层建筑按照地上收取标准的20%收取、地下二层建筑按照地上收取标准的1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建筑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地下空间用作住宅功能的则按照地上住宅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征收程序(一)具体征收方式:常山县县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二)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预征;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预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

5、建筑面积清算。四、减免对象和程序(一)减免对象1 .国家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与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以下项目:中小学校舍、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2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

6、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4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

7、13)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5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免征配套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

8、);6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征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7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免征配套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8 .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减免相应

9、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参考柯城、龙游、开化等周边县市相关管理办法);9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10 .经批准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征配套费(衢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衢价费(2004)109号);IL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办公用房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

10、免比例一般不超过50%(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12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浙江省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政策。(二)减免程序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征收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批。五、其他(一)征收补缴。符合以下情形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办理配套费补缴:1 .已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2 .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二)本县出台的其他配套费减免文件如与本文件有冲突,以本文件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1、定。(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附件:1.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2.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减)征申请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住宅非住宅地上地下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5575地下首层:15地下二层:7.5地下三层及以下免征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4050地下首层:10地下二层:5地下三层及以下免征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3040地下首层:8地下二层:4地下三层及以下免征注:地下建筑是否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征收标准第4条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减)征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申请单位地址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立项文号立项时间项目规划情况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人防面积非住宅面积项目用地情况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免(减)面积(Hf)免(减)金额(元)申请理由(依据)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征收部门意见征收部门:(盖章)年月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财政部门:(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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