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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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XXXXCCSXXXX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XXXX-2023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3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6实施与监督5,11刖百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安徽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

2、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引导汽车维修行业优化生产工艺和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木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兵兵、高连芬、江繁、崔育宝、何永杰、刘桂建、王鑫、许峰、费奕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

3、0XX年XX月XX日批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经营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本文件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4、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

5、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Z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HJ 584HJ 604HJ 644HJ 734HJ 759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重量法H

6、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炫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IO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汽车维修经营者theenterprise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本文件中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指符合GBZT16739.1和GB/T16739.2中的相关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

7、的汽车维修经营者。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嫌(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3非甲烷总煌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

8、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5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6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7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

9、、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3.8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h)排放量进行计算。3.9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0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 11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通过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4大气污染物

10、排放控制要求3.1 实施阶段3.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3.1.2 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文件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1.3 排气筒设置要求、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4. 2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应符合GBZT38597规定的要求;GB/T38597中未做规定的,应符合GB24409规定的要求。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最严格的含量限值。4.3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3.1 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I

11、的规定。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系物a103非甲烷总燃204颗粒物10a.含苯的单环芳烧,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的合计4.3.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水性涂料和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s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VOCS时,应合

12、并计算。4.3.3 当VOCS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ZqO/Z(C 后 /)Z(C前 X。Qoo%式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lt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l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放流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坛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放流量,m3ho4.3.4 V

13、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I二氧化硫5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氮氧化物15043.5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

14、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式中:PM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P娱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M干烟气基准含氧量,%;Ch干烟气实测含氧量,%o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3.6加热炉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4

15、.3.7汽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5年,供主管部门查验。台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每种VoCS物料中VOCS的含量,VoCS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和处置方式,涂料中VOCs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b)企业应通过DCS系统或其它方式记录生产工艺设备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污染治理设施的记录台账应包括运行参数、进出口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停运时间等。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实时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

16、和烟气含氧量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等;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0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4.3.8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 4.9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应设置废气排放旁路、不得稀释排放。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4.1 汽车维修经营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浓

17、度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嫌2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8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4.4.2涂料、稀释剂、胶粘剂、固化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4.4.3 调漆工序应在专门的调漆室内操作,除油、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及试车尾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密闭空间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

18、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喷漆、干燥作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GB37822要求。4.4.4 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3年。4.4.5 针对采用湿法除漆雾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废水液面VOCS排放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GB37822规定执行。446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

19、排风罩时,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4.4.7 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4.5 排气筒设置要求4 .5.1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有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等要求的除外),且不得低于喷烤漆房高度。如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气筒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时,有组织排放要求

20、按照表1、表2限值的50%执行。5 .5.2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 1一般要求5.1.1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安徽省污染

21、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5.1.3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1.2 监测要求5. 2.1排气筒进口、出口应按照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当按照GB/T16157、HJzT397、HJ/T373、HJ/T732和HJ38、HJ10I2的规定执行。6. 2.2对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22、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 2.3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1.3 采样与分析方法5. 3.1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标准名称标准号1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2苯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

23、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3非甲烷总嫌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4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GB/T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5.3.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5

24、.4涂料VOC含量测定要求按GB244092020中第6章规定的要求取样和测定。6实施与监督5.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 2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6.3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6.4汽车维修经营者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编制说明标准名称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任

25、务来源(项目计划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628号)(计划号:2022-3-56)第一起草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参与起草单位标准起草人(全部起草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人排序一致)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编制情况1、编制过程简介2022年IO月31日,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628号)后,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成员有李兵兵、高连芬、江繁、崔育宝、何永杰、刘桂建、王鑫、许峰和费奕等。2022年11月2023年2月,编制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技

26、术、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情况等资料,赴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及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汽车维修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产排污环节、涂料使用情况、锁金、喷涂、烘烤工艺与技术,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使用情况,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领导、商会领导及代表性企业对标准编制的意见,并委托其协助开展问卷调查。2023年3月,收集和分析315家安徽省汽车维修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和43家安徽省汽车维修企业的自行监测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初稿。2023年4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向省直主管厅(局)、厅内处

27、室、各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协会、省内部分典型企业意见,以及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主管厅(局)征求意见。2023年5月,收集整理反馈意见(累计收到44个单位68条反馈意见,其中38家单位无意见,6家共30条意见,采纳19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8条),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完善。2023年7月,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过专家初审。2023年8月,标准报经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2023年9月,召开了分管厅长专题会,并根据会议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当前,我国以PM2.5和。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旧严峻。从PM和。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

28、,全国SO2、氮氧化物(No)、烟粉尘控制在近年来已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却仍呈现增长趋势。VoCS不仅会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大多数VoCS还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VOCs治理既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也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汽车维修行业是VOCs的重点排放源。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以及汽车修理养护需求的日益扩大,汽车修理养护企业发展势头强劲,汽车维修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面临着巨大挑战。目前,我国还未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出台专门的VoCS排放国家标准。为推进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汽车维修

29、行业绿色发展,我国已有6个省市专门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出台了(或正在征集意见中)相应的地方标准,另有10多个省市出台了涵盖汽车维修业相关业务的通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在长三角地区,江苏省和上海市分别于2020年7月、2021年6月发布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2年立项,目前正在征集意见中。安徽省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特别指出要“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

30、和执法规范对接”。为此,安徽省有必要建立既符合安徽省省情,又能与长三角其他省市标准有效对接的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推动长三角地区的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当前,安徽省的民用车辆拥有量已经从十年前的303.13万辆(2012)增长至1062.67万辆(2021),年均增长率达到14.96%,增速在长三角地区排名第一。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使得汽车修理养护需求快速扩大,汽车维修行业的繁荣发展将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面临严峻形势。2015年1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颁布,包括涂装、工业企业等在内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写入地方法律。2022年1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31、、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皖环发(2022)8号),强调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要“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特别提到“加强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综合治理”。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加大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绿色发展。2022年10月,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纳入地方标

32、准制定计划。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四点:1、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汽车维修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与VOCs,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关键因子之一,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1)排放特征物种光化学活性大,空气质量影响大。汽车维修行业VoCS排放主要来自表面涂装过程使用的种类繁多的涂料、有机溶剂以及涂装工艺造成的VOCS挥发,具体包括甲苯、乙苯等污染物,它们对臭氧和二次细粒子生成具有显著贡献。(2)排放特征物种毒性大,健康危害大。汽修企业排放的苯、二甲苯、甲苯等芳香烧类物质利酮类、醛类物质,尤其是苯具有较强的致癌性

33、,毒性,长期接触会影响人体健康。(3)企业布局不合理现象普遍,对城市居民健康影响大。汽车维修企业数量多且零散,维修过程尤其是喷涂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多种有机溶剂的使用,调漆、运输等过程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VoCS挥发逸散产生无组织排放。汽修企业与人居环境相邻,其大气污染物也多为低空排放,周围林立的建筑物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严重危害周边居民健康。2、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颁布,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写入法律。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

34、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提出汽车行业要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工程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等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包括安徽省在内的16个省市被重点治理地区,汽车维修业等被列入重点治理行业,甲苯等被列为重要污染物别。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包括汽车维修企业在内的涂装类企业被纳入到重点治理行业,提出要“加快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20年6月底前,力争完成汽车维修行业的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

35、电子工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颁布,包括涂装、工业企业等在内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写入地方法律。2017年10月,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列为重点推进的十大整治工作之一。2017年10月27日,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工作的通知,提出汽车行业“涂装环节推进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推广静电喷涂、淋涂、辑涂、浸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内饰件鼓励采用绿色胶粘剂等材料以及火焰复合、

36、模内注塑等工艺。”2018年9月27H,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2年1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皖环发(2022)8号),强调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要“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特别提到“加强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综合治理”。综上,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

37、是省级层面,VoCS治理已经被高度重视,包含汽车维修业在内的汽车行业、汽车涂装行业、工业涂装行业也被列为VOCS排放重点源头并要求加强管控。对此,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制,对于推进和落实汽车维修行业的VOCs治理具有重要意义。3、推动长三角地区的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目前,我国还未专门针对汽车维修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出台国家标准,但部分省市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排放出台了地方标准,如北京(2015)、深圳(2015)、重庆(2017)及长三角地区的江苏(2020)上海(2021)、浙江(2023)等。其他部分省市虽未专门针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排放出台,但出台了可供汽车维修业大

38、气污染排放参考的相关标准(表2T所示)O表2-1国内已有省市出台的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地方标准名称状态1天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颁布2北京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II-1228-2015)颁布3深圳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SZlG50-2015)(技术规范)颁布4重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颁布5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颁布6陕西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颁布7四川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

39、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颁布8福建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颁布9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衣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颁布10江苏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颁布11上海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颁布12浙江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意见征集从国家标准来看,目前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的仅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两项标准(如表3-1所示)。该标准中

40、仅规定了苯、甲苯、二甲苯等十余种VOCS物种的排放要求,且存在未按工业行业区分不同限值要求,排放限值宽松,监测方法、源头和工艺过程控制要求缺失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特别指出要“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当前,江苏(2020)、上海(2021)、浙江(2023)等已经颁布了(或正在征求意见)相应的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若干关键污染物排放标准上保持了一致。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一部分,安徽省有必要建立既符合安徽

41、省省情,又能与长三角其他省市标准有效对接的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推动长三角地区的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4、促进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制定环境标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倒闭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目前,汽车维修行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上已经积累形成了可以有效推广的技术方案与管理手段。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于2020年4月印发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汽修协,(2020)12号),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监测核查等方面提出了推动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治理的技术指南与管理要求,为汽车

42、维修行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提供了可行性路径。结合安徽省汽车维修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安徽省省情的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技术升级和进步,对实现汽车维修行业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原则:(1)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调的原则。本标准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2)对标长三角标准一体化要求的原则。考虑到江苏、上海地方标准已发布,浙江也在制定中,我省的地方标准要与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充分衔接。(3)符合安徽省产业发展实际的原则。一方面安徽省纳入至长三

43、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安徽省发展较长三角其他地区仍具有较大差距。因此要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以满足长三角环境标准一体化的基本要求为原则,结合安徽省实际,为未来发展预留相应空间,促进企业转型发展。(4)贯彻源头治理大于过程控制与末端处理的原则。所有的控制方法首先考虑源头是否可以减排,再考虑过程与末端处理。(5)多方参与原则。标准制定中将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公众、环境管理部门等意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44、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Z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38固定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45、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12环境空

46、气和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炫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l0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主要条款:(1)标准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经营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本文件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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