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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和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条照料护理经费由市、区级财政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第四条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
2、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第二章能力评估第五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有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失能)。第六条区民政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
3、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区级民政部门。第八条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
4、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区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第九条区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更新。第三章照料护理标准和资金使用第十条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珠民(2021)163号)确定。第十一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各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市的标准。各区可结合财力情况适当
5、提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十二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实行政府财政分级负担制度。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为5:5,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担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村(居)民委员会不负担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第十三条为了更好地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照料护理费不直接发放给救助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账户,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方式直接划拨给承担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机构、社会组织账户,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特困
6、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第十四条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市级分担部分每季度报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开支。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养老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资金,经区级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机构、社会组织账户。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
7、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经区民政部门核准,报区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机构、社会组织账户。第十五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各类护理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第四章日常照料护理第十六条优先满足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前提下,要积极盘活机构闲置床位,将闲置床位全部向社会半自理、全护理以及高龄老人开放。第十七条区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8、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督促约定服务事项的落实。第十八条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照料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三方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员(机构)、特困人员四方签订;区民政局将及时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养老服务机构和照料护理人员(机构
9、)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工资或照料护理机构费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住院照料护理第二十条住院照料护理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凭证(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凭证、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
10、理费。第二十一条区级民政部门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享受住院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第二十二条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日200元确定。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和天数。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四条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计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区级民政部门开展照料护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特困供
11、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照料护理资金统筹使用和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照料护理资金。财政部门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特困供养人员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机构等
12、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照料护理资金和住院照料护理费审核工作。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组织开展照料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市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区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对居家照料护理服务进行抽检,确保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
13、水平符合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珠海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编号: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姻况婚状口未婚口离婚口丧偶特困供养证编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市区(街道)(居委会)村自理能力评估口全自理口半自理口全护理申请人类别未成年人口老年人口残疾人口其他目前生活状况经济来源口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亲友资助其他补居住情况口入住养老机构口独居口借住口其他帮助照料口集中供养口机构口社会组织照料护理机构代理人姓名与申请人关系联系电话所住医院名称及时间医院名称:住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镇(街)(盖章)经办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盖章)经办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