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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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春县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部署要求,贯彻市委创新大会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抓创新促应用”专项行动,坚持龙头引领、海纳百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齐头并进,本地研发、异地研发同步发力,培优扶强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好、带动作用大的创新领军企业,特制定本措施。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6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100家,高水平科研平台达15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实现突破,建设异地研发机构2家,培育企业技术中心5家,工业设计中心1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

2、人”企业2家。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一)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优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实行更加精准有效奖补方式。对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二)支持高企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优质高企以研发推动壮大,对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0.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信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三、发展壮大创新型企业(三)高企“免审即入”标准化园区。鼓励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驻标准化园区,在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基础上,不受亩均税收、投

3、资强度等入园门槛限制。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办,城建集团(四)高企入驻园区前两年免租。对规下优质高新技术企业新租赁5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厂房、规上优质高新技术企业租赁20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厂房的,由园区运营方给予入驻前两年租金全额减免(单家高新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对园区运营方减免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办,城建集团(五)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对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企业支

4、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支付利率与银行回报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六)实施“科创贷”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创贷等信贷支持,泉州市“科创贷”业务风险补偿金承担融资业务本金代偿责任,与合作银行按IJ的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七)扶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进一步优化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队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

5、,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叠加奖励。大力招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引入泉州市域外的认定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企业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业收入2000万元后,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四、加大创新人才保障力度(八)支持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机制活、能力强的科研平台,对引进院士、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才、博士、高工,并成功通过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平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6、。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科协(九)支持人才自主认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不含子公司、下属公司)近5年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且年薪达到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可申报泉州市第四层次人才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赋予高层次人才自主评定权限。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五、广泛链接创新资源(十)支持企业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根据创新和发展需求到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高效嫁接利用所在地人才、技术等优势创新资源,强化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对经认定的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

7、上,县财政再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十一)支持企业设立产学研异地联合创新中心。支持泉州引进的科研院所进一步链接母体单位和合作单位创新资源,与我县企业建设联合创新中心、科创工作站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招才引智。对经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六、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七、其他事项(十三)除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予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十四)本措施由永春县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十五)本措施自2024年1月I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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