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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安全基础条件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大事故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和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高质量发展方向,坚持标本兼治,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家
2、监察、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三方责任,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1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严格尾矿库审批
3、,严禁审批独立选厂尾矿库,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非金属矿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新建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场,存在特殊情况的地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严禁审批的具体规模。2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计)。非煤矿山建设、
4、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安全评价单位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要求编写评价报告。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和单位,对设计、评价结果终身负责。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至省级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建立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级、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设计审查应当该根据非煤矿山类型、生
5、产规模邀请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非煤矿山应当有采矿、地质、测量、通风、矿山机械、电力、岩土、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专业,尾矿库应当有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专业。3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必须与安全设计(含变更)相符。建设单位验收组人员和验收专家对竣
6、工验收结果终身负责。4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至省级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实行安全许可条件实质性审查,不得采取程序性审查。审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严格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换发生产安全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项目部在安全投入、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文件。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
7、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以及安全设计等依法建设和生产;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5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规范开采。非煤矿山必须形成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首采中段、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柱留设、中段和采场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非煤地下矿山同时
8、开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2)通风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回风井井口标高不得低于进风井井口标高。(3)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等主要提升运输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叉爪式人车。在用的叉抓式斜井人车以
9、及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提升系统使用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毕。(4)防排水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井下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或有历史开采形成采空区的非煤矿山应当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超前探测的距离必须始终超过采掘工作面20米以上。(5)风险监测系统。基建非煤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现有非煤地下矿山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
10、通信联络系统,并不断完善视频监控。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还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6)重要作业活动。井下动火、采空区管理、支护等重要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要求,有效防范火灾、中毒窒息、冒顶坍塌等事故发生;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严禁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管理。非煤地下矿山应当按照安全规程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和隔绝式自救器。必须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所有巷道、采场和碉室应
11、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采空区总体积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单个体积大于1万立方米的非煤矿山,每年应当进行采空区稳定性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6 .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坝体稳定性。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确保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按照安全规程要求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对于头顶库要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坝体稳定性和防排洪能力。不得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扩大尾矿库库容。(2)排洪系统。排水隧洞,排水管,排水井及井架、
12、拱板,排水斜槽及盖板等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计建设。新建尾矿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洪构筑物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间距、保护层厚度等进行质量检测,出具是否符合安全设计和规程要求的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条件;新增的排洪构筑物(含拱板、盖板)应当在1年内进行质量检测;发生6.0级以上地震等灾害的地区,灾害过后要及时组织对受影响的尾矿库开展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初次质量检测之后,每3年应当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每年汛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3)监测预警。尾矿库必须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
13、范(AQ2030-2010)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1108-2015)要求。2021年底前,所有头顶库完成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2022年6月底前,其他尾矿库完成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2022年底前,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要接入全国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4)闭库及回采利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尾矿回采工程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禁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回采尾砂,四、五等尾矿库回采必须在设计的回采期内回采完所有尾砂并进行闭库销号。7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
14、基本条件。(1)台阶和边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现状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必须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大于100米的边坡每年应当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2)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的设置均应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要求。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堆置高度100米以上的排土场每年应当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四、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8建立健全安全生
15、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工艺实际、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9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非煤矿山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主要职责。实际控制人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在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非煤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推行矿长安
16、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矿长。10 .强化安全管理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百分之一配备,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非煤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涉及非煤矿山的央企总部、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并进入领导班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7、。11 .强化生产技术力量。每个独立非煤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五职矿长制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且不得在其他非煤矿山兼职;“五职矿长”应当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是机电相关专业。非煤地下矿山应当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至少配备具有采矿、机电、地质(防治水)、测量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非煤露天矿山至少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尾矿库应当配备水工、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四等、五
18、等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1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规定,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新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3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
19、17)33号)的规定,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工作。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及考核定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考核检查经费纳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要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与标准化建设有机配合,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14 .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每月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
20、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撤出相关作业人员。第一责任人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15 .严格按照设计建设和生产。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基建非煤地下矿山要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现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当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生产非煤地下矿山要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21、规程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现状图,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16 .规范采场单体设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应当至少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参与设计工作。采场单体设计应当由企业分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设备、施工等部门进行会审后,报经企业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采场单体设计进行施工。17 .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
22、范围支出。发包单位要准确测算、全额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安全生产赛用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将其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8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型非煤地下矿山、灾害严重的中型非煤地下矿山和距离最近非煤矿山救护队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中小型非煤地下矿山,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讯系统,保证井下和受影响范围内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要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赋予调度人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检员等现场紧急撤人权,发现事故征兆要第一时间组织撤人。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23、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尾矿库头顶库每年汛期前应当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五、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19 .严格履行外包工程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有计划的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2025年底前取消非煤地下矿山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由总承包单位实行整体承包(整体托管);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作业承包单位外,大中型非煤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非煤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井下采掘工程。要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
24、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20 .严格项目部安全管理。非煤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至少配备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上级法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承包单位应当执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各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与考评。六、强化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21 .
25、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计划停产停建3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停产停建期间严格落实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3个月以上和待关闭的非煤地下矿山,要安设“电子封条”。停产停建期间禁止以设备调试、检修等为由擅自组织生产。对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作业范围、时限、地点、人数等。22 .加强复产复工安全管理。复产复工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纽织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做好全体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非煤地下矿山在复产复工准备和隐患整改期间,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停产停
26、建3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组织复产复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复产复工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和生产。七、加大整顿提升力度23 .强化淘汰关闭。各地要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关闭计划,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压实到市(州、盟)、县(区、旗),明确关闭标准、关闭程序。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要求限期补办仍不申请办理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且拒不实施整合的,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以采代建、以采代探(掘)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
27、改的,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具备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的,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作为重点关闭对象。对长期停工停产、恢复无望的非煤矿山,要引导其加快退出。24 .强化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对同一个矿体或矿床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
28、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非煤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中央企业非煤矿山专业化整合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行业领导力和影响力的大型非煤矿山企业集团。25 .加快升级改造。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5)12号)和相关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广要求,加快推进中小型矿山凿岩、撬毛、铲装、运输机械化改造,以及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机械化、自动化非煤矿山。全面开展机械化
29、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数量,2022年底前非煤地下矿山单班作业人数必须控制在500人以内。逐步取消夜班作业。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要率先开展智能化建设。八、强化安全监管监察26 .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实行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逐矿逐库明确包保人员,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不断完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基建矿、生产矿、停产停建矿、待关闭非煤矿山、尾矿库等所有类型非煤矿山逐一明确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明确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
30、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市级以下部门。原则上一等、二等尾矿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三、四等尾矿库由市级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五等尾矿库由县级部门负责日常监管。27 .加强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指令制度,对发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不落实法定责任、安全风险失防失控、问题隐患重复出
31、现、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28 .强化安全中介机构监管监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中介机构作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设计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对设计单位存在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切实落实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规范矿用产品标志认
32、证工作,对不满足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认定的矿用标志产品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倒查认证工作责任。29 .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要求,坚持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着力增强执法队伍能力水平。非煤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应当建立不少于15人的非煤矿山安全专业执法队伍。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保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着重打击企业三违”行为,督促企业
33、制定三违目录,建立三违行为查处台账。坚持逢查必考原则,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效果的现场检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发生死亡事故或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每季度在当地其他主流媒体上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作用。30 .严格事故查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制度,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格事故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时限。对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冒险组织生产建设发生较大典型事故的,应依法提请县级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
34、依法予以关闭。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行为,对参与瞒报、迟报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情节恶劣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1 .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应当涵盖非煤矿山企业和外包施工队伍基本信息、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许可、监管执法等内容,并具备接入国家矿山安全综合信息系统条件。严格督促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和待关闭的非煤地下矿山,安设电子封条,实施远程监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省(区、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通过尾矿库包保责任动态管理系统微信程序,及时动态更新尾矿库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