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聘任经济发展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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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聘任经济发展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发展顾问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济发展顾问的智力支撑和参谋辅政作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发展顾问,是指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政府名义聘任的提供咨政服务的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等知名人士。第三条经济发展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低于3年。经济发展顾问的聘任坚持精干实用、数量适度、分布均衡的原则。第四条按照统分结合、动态管理、运转协调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经济发展顾问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领域经济发展顾问的管

2、理、对接与服务。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经济发展顾问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备顾问职责所要求的专业能力或资源优势,愿意为永川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具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熟悉永川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趋势,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2在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以及渠道资源优势,能够帮

3、助永川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知名人士;4其他能够为永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人士。第六条经济发展顾问聘任工作遵循依法、公平、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提名。通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学历、专业水平、任职经历、政治背景等资格条件及背景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二)背景调查。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调查。涉及聘请外籍专家相关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外事办审批。(三)征求意见。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推荐人选调查情况提出拟聘顾问人选名单,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及区领导意见。(四)

4、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梳理有关意见,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区委报告。(五)聘任。由区长签发聘书,以区政府名义聘任顾问。(六)聘书颁发。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其他区领导向顾问颁发聘书。经济发展顾问因故不能到场的,由其所属领域主管部门向其转交聘书。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经济发展顾问受区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永川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参加永川区重大战略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立项的咨询论证;(三)参与某一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指导某一重点工作的纽织实施;(四)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永川,推进交流合作,帮助

5、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五)区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经济发展顾问享受以下权利待遇:(一)应邀参加区政府相关重要会议和活动;(二)按规定享有履职所需的知情权、参与权;(三)优先参与决策咨询、调查研究、技术指导、项目论证等活动,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四)获得基础服务报酬,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领取业务报酬,具体报酬支付办法另行制定;(五)按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待遇。第九条经济发展顾问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永川区各项规章制度;(二)认真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合法性负责;(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区相关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

6、信息;(四)维护永川区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经济发展顾问身份谋取私利;(五)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第四章续聘与解聘第十条经济发展顾问聘期届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续聘:(一)聘期内积极参加经济发展顾问活动,或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符合经济发展顾问聘任条件;(三)本人愿意继续担任经济发展顾问。经济发展顾问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是否续聘,经研究认为需续聘的,参照聘任程序办理;经研究认为不需续聘的,说明理由报区政府。第十一条经济发展顾问聘期届满后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顾问资格终止。第十二条经济发展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因严重违

7、规违纪违法等情形受到责任追究的,或因违法失德等行为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二)有严重损害永川区合法权益和声誉行为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四)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五)本人提出解除聘任申请的;(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顾问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收回颁发的聘书。对顾问在聘任期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经济发展顾问聘任期间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顾问的,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当督

8、促其主动辞去顾问职务,并及时将情况报区政府。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经济发展顾问每年应参加永川区各类顾问活动不少于1次。经济发展顾问活动的形式主要有:(一)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有关重大问题咨询顾问,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创新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研究报告等,日常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通信软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二)应邀参加区经济发展顾问交流活动,围绕会议主题提出政策建议;(三)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邀请参加研讨、座谈、调研、咨询、评估、推介等各类活动;(四)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参与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所在领域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五)顾问根据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

9、发展需要,主动在永川区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讲座等各类活动;(六)顾问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和永川发展需要,主动为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咨政建议,每年提供咨政报告不少于1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十五条区政府为聘请的经济顾问每人每年安排8万元的工作经费,区财政局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预算管理。第十六条顾问经费的申请及使用须满足下列要求:(一)开展经济发展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程序申报审核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二)顾问经费开支范围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若涉及国家、市级、区级要求严控的经费(如“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必须在年度预算申报中予以体现,经财政部门审批

10、后,方可纳入预算执行;(三)顾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十七条顾问经费的开支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市场询价等合理确定经费标准。不得使用顾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标准支出,不得开支与顾问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顾问经费,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顾问经费等。第十八条区级相关部门以单位名义邀请经济发展顾问开展活动的,所需费用由各单位部门预算解决,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聘请区经济发展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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