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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箱式变电站赔偿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箱式变电站购货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型号为变压器在内的箱式变电站,由于乙方现提供的型号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且未按规定在高压开关安装联动隔离板,导致该变电站经供电局两次验收均不合格。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变压器型号的问题:甲方接受乙方已安装的型号为的变压器,但附有如下条件:1.1乙方必须保证该箱式变电站的质量优良,能够正常使用,保证该产品在本协议签订后能够一次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拆除已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另行购买其他产品安装使用,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
2、担,乙方还需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1.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如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赔偿甲方双倍于合同金额的赔偿金。1.3本产品的保修执行原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派员维修,如经通知未派员或未及时派员维修达十次以上,甲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条关于赔偿问题:由于该变压器二次验收未能通过,乙方同意赔偿甲方:2.I临时增加的电线等费用:元。2.2使用临时变压器造成的电费价差:元(自年月日计至月日,月日至验收通过并通电所发生的差价另计)。2.3因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过错造成的),凭供电局验收费单据支付。但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所需费用不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其他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_日年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