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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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

2、、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救助及时。各级政府要从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及时普遍得到基本康复服务。(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尽力而为。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

3、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三、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具有襄阳市户籍(含持本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5岁,诊断

4、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二)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三)救助标准1.手术类(1)视障类: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按单眼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术后视觉功能训练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年。(2)肢体类: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

5、予3000-20000元补助(每年限一次手术),术后康复训练费每人不超过12000元/年(根据病情实际需要)。具体补助标准: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小于4000元(含)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3000元;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的,在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0000元。2.康复训练类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0-6岁受助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7-15岁受助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

6、个月。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3辅助器具适配类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需求给予适配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四)救助方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定点康复机构确定、管理按照省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履行县级审核申报、市级核查确认、省级备案公布程序。1.残联、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经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2.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

7、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3.经向户籍地县级残联申请同意,残疾儿童可在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按本级救助标准补贴所产生的康复费用。(五)政策衔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与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相对接。各地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衔接办法,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四、救助流程(一)自愿申请在全面宣传、全面筛查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二)审核确定户籍地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

8、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三)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1.县级残联通知并组织残疾儿童到本地或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2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的,由县级残联提供转介服务。3.鼓励有入普幼、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训练机构应当提供预约式康复服务,不占用残疾儿童正常学习时间。(四)经费保障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商同

9、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市本级康复服务项目由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五)检查评估各地政府应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残联部门。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

10、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联合相关部门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2.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措施推进残疾儿童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3民政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予以临时救助。4财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和本级预算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及时拨付康复经费

11、。5.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6卫健部门。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7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8乡村振兴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乡村振兴帮扶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

12、困难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困难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脱贫户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二)健全服务体系。各地政府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落实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及服务标准,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康复救助能力。(三)强化综合监管。各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四)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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