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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部位标识制度为避免手术部位错误,根据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版)、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2023版)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手术部位标识标准(WS/T813-2023)制定本制度。各手术科室必须遵守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对手术部位进行标识。一、标识原则:1.主刀医师对确保在正确的手术部位进行手术负最终责任。2.患者和/或家属、授权委托人、监护人宜参与标识。3.患者由接送人员转运到手术室前,病房护士核实,应标识而未标识的患者不能转运,核对正确后送达手术室交接区。在交接区手术室护理人员再次核对并确认标识情况。在手术室内手术医师、麻醉医
2、师和手术室护士遵循三方核查制度。4.涉及左右侧的器官(如:左右侧的眼、耳、鼻腔、胸壁、肺、肾、附件等)、多重结构(如:四肢、足趾、关节等)和多节段部位(如:脊柱等)以及非正常解剖部位的器官或组织的手术,在患者身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进行标识。5.患者消毒前,手术部位标识应清晰可见。6.不做手术部位标识的情况:a.需紧急抢救手术时;b.单孔自然腔道内镜手术(消化道内镜、支气管镜、膀胱镜、宫腔镜等);C.开放性骨折、损伤;d.经人体自然腔道(阴道、尿道、直肠)的手术;e.心脑血管介入;f.唯一正中的器官或组织。二、标识人员:主刀医师或经主刀医师授权执行手术部位标识的手术医师。三、标识时间:进入手术室之前完成手术标识。四、标识工具:外科手术皮肤记号笔。五、标识方式:1.在手术部位上以O”标识,直径23cm;2.一般标识于体表;3.眼科手术标识于患侧眉弓上方正中;4.口腔手术可在相对应的面部皮肤进行标识;5患处已有纱布、石膏、牵引器等,统一标识于包扎物上;若在进入手术室之前已去除包扎物,宜在患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