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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医学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I目的为了保证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Il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核医学科。IIl制度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核医学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二、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
2、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六、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医院确定的年剂量约束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七、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八、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九、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十、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IV参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