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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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纪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12328服务中心负责本行

2、政区域内12328热线的呼叫受理、业务转办、跟踪回访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程序规范、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及责任人。应当与12328及12345热线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自接到投诉举报或收到12328及12345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

3、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九条承办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

4、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此情况反馈12328热线。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三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属于12328热线转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12328服务中心,并将相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12328服务中心应当对投诉举报数量、增幅变化以及限时办结率、抽查回访率、群众满意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按照季度、年度向上级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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