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拍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承担。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
2、由支付。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物/交单)。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的%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
3、如下费用:。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o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元/天支付保管费。第六条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3.。第七条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保密约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进行保密。保密约定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机关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