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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宁夏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夏交易团(以下简称交易团)展位管理,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提升宁夏贸易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63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夏交易团由自治区商务厅、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参展企业及相应服务机构组成,交易团设立秘书处
2、,负责广交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三条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由企业申请、交易团推荐、商务部直接分配;一般性展位由交易团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展位数量、展区内分配。第四条一般性展位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优进劣汰,动态调整。(二)扶优扶强。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企业、特色行业龙头企业参展;支持符合出口限额、展位使用规范的企业连续参展。(三)注重培育。支持具有出口潜力和优势特色产品企业参展,同一展区未达到规定最低出口额的企业数不超过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o第二章展位申请条件第五条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
3、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展位的,其工厂应设在宁夏境内。(二)上年度出口额达到最低标准: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第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S(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质量法律法规的展品。(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监等质量监督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第三章展位申请和安排第八条企业提出品牌展位申请,交易团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向商务部报送推荐材料,经商务部评审确定展位数量及相应展区。第九条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广交会和商务厅通知要求,对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易捷通”系统申报,并向交易团提交相关材料。企业申请每个
5、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第十条流通型参展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与两家非流通型企业共同参展,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联营参展须在展位申请阶段通过易捷通”系统提交联营企业信息,并向交易团提交有关材料。展位安排确定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信息确认、修改。第十一条非流通型企业展位安排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单个展区,单个展区一般性展位数量上限为4个。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全部展区一般性展位总数量不超过4个,出口额3
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全部展区一般性展位总数量可酌情增加,但单个展区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第十二条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实施,量化评分按以下标准评定(100分)。(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额(35分)前三年有出口实绩但年度平均出口未达到广交会规定的最低出口额标准的得5分。平均出口额达到最低标准的得20分。以最低出口标准为基准,非流通型企业平均出口额每增加10万美元得1分,流通型企业平均出口额每增加20万美元得1分,累计不超过35分。(二)行业自律(5分)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两保调查得2分,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得2分,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得1分(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7、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I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0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0/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
8、质量体系、IS0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l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CB认证,通过一
9、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获得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2分,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3分。(五)研发创新(10分)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不足十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参展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
10、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lP0)、非盟(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按10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0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I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七)品牌荣誉(10分)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优品称号的,每项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八)相关商(协)会会员单位(5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
11、业协会7家商(协)会任一会员单位得2分、理事单位得3分。累计不超过5分。(九)遵守大会和交易团管理(11分)遵守大会和交易团管理得3分,按时完成成交数据和总结报告上报、问卷调查得8分。(十)落实有关政策(4分)落实近三年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等有关政策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得4分。第十三条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初审,秘书处按照评分标准对初审结果进行评分,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报请交易团团长审定同意,公示3天上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第四章展位使用第十四条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与交易团签订交会出口展参展责任书,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及相关证件,并承担相应责
12、任。第十五条广交会展位仅限于已获得展位的企业使用,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展位楣板(参展证明)须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交易团、展位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展位负责人等。参展证明须在现场展位显著位置摆放。不得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不得空置展位。第十六条参展企业指定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展位使用,每届按规定时间将负责人情况录入易捷通网上系统,办理当届参展商证件。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某一展位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生产型企业人员负责展位。第十七条需联营参展,展位楣板上
13、应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具有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第十八条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第五章展位违规使用认定第十九条以下情况视为违规使用展位:(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材料。(六)经展位检查组认定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第二十条
14、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其他费用。(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材料、名片、光盘等。(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五)联营参展企业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六)经展位检查组认定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被大会通报的,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
15、其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取消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取消其连续4届其他展区参展资格。经交易团自查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第二十二条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第二十三条对被认定违规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其空置展位所在品牌展位全部收回直至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为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展区不受展位安排标准限制并分配了展位的企业,连续4届参展后,在对应展区仍未达到出口最低限额的不再安排展位。第二十五条线上广交会展位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