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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信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刘XX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4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9XXXXXXXX(法人)单位名称:福田区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地址:福田区XXXXXX联系方式:139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XX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4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9XXXXXXXX行政审批机关:福田区教育联系人姓名:XXX联系方式:139XXXXXXXX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申请人政务信用查
2、询授权办理福田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信用审批事项申请人需授权行政审批机关就此次行政审批查询申请人政务服务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比对通过后可以办理信用审批事项;若信用信息比对不通过,则不予适用信用审批方式,且告知承诺书自动作废。申请人可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的申报。二、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二章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3、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
4、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
5、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192号)。三、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19)2号)第一条至第十七条的所有要求。四、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商事主体确认函)2.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需原件)3.举办者相关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等5.园长
6、资格证明材料。含园长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6拟聘任教师或保育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7.拟聘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资格证、健康证8.拟聘会计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9学校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土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10.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材料11消防合格证明材料12.学前教育机构章程13.申办报告14.学前教育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15.场所产权使用证明材料16、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上述材料第项、第N项、第L项、第工项、第2项、第10项、第11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
7、提交的材料1.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一项、第项、第项、第一项、第项、第一项、第_项、第_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项、第项、第项。2.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一项、第_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项、第一项、第_项、第_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达到承诺的条件。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
8、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八、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1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撤销已审批的事项,接受将失信行为记录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同意行政审批机关就此次行政审批查询申请人政务服务相关信用记录:(七)自愿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事中事后的监管;(八)同意行政审批机关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