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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自治区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的效能,主动应对特殊干旱年份及应急情况下水资源供给风险,根据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是指自治区为掌握水资源安全主动权,应对枯水风险等所预留的全区黄河水用水总量指标2%的用水权指标。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主要用于特殊干旱年份应急抗旱或救灾、医疗、公共安全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用水,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特殊重大项目临时用水,自治区用水权交易市场调控等。第三条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的使用应当遵循保障应急、
2、推动发展、激活市场”的原则。第四条如遇特殊干旱年份抗旱应急用水或救灾、医疗、公共安全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用水,可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求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下达应急用水计划。应急用水计划不跨自然年度使用。第五条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特殊重大项目临时用水,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意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下达临时用水计划。临时用水计划不跨自然年度使用。第六条在用水权交易市场可交易水权量小于需水量情况下,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统筹预留用水权投放到宁夏用水权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第七条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统一纳入全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和用水统计。第八条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年度使用情况,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后进行公告。第九条统筹预留用水权指标市场交易所得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