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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产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和XX省全民健身条例XX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县旅游
2、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全面发展。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公共体育设施设备购置、运维及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二)省级群众体育创评创先。(三)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指导科学健身,促进体医、体教融合发展。(四)支持竞技体育“省队联办”模式,发展竞技体育业余训练。(五)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六)承办重大体育赛事和青少年体
3、育竞赛。(七)培育、扶持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八)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九)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平台建设。(十)体育文化和数字体育建设。(十一)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体育工作。第五条体育事业、体育产业涉及上级补助的,补助标准按每年度上级印发的补助标准执行。第六条县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截止时间、申报程序等。第七条县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建设是否符合目标要求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择优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
4、按照计划或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并及时收集项目和资金管理台账资料。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县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参与所有项目验收工作,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报县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备案。第九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待项目验收通过并报账后拨付资金;确需分批拨付补助资金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拨付进度款项;其他项目根据资金下达文件一次性拨付。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偿债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
5、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三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体育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第十三条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6、,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得申请体育专项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二)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行为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肢解工程的;(五)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六)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第十六条上级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县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