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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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开放课题管理,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开放合作与学术交流,按照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对象)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优秀研究人员,重点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申请人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中级职称的申请人需附2位同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信。第三条(申请程序)开放课题申请人在当年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规定时间内,向本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开

2、放基金课题申请书由同行专家初评后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第四条(课题周期与金额)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其中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每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创新难度大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资助经费可适当增加,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发明专利、软著作权、论文发表等考核指标完成时限可在结题评审后顺延半年,特殊情况顺延1年。第五条(课题下达)课题申请人接到开放基金批准通知后,需按批准金额和评审意见,在1个月内填写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课题申请人为课题负责人,明确课题

3、开展任务、计划、评审程序等,任务书经重点实验室核准后开展工作。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六条(经费拨付)开放课题经费根据课题开展进度情况分3期拨付。任务书签订下发后,由开放课题承担单位开具发票,重点实验室拨付开放课题总经费的30%;开放课题通过中期评审后,由开放课题承担单位开具发票,重点实验室拨付开放课题总经费的30%;开放课题通过结题评审,并按要求提交研究报告及相应成果后,由开放课题承担单位开具发票,重点实验室拨付开放课题总经费的40%。第七条(经费管理)开放课题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支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是开放课题经费使用的

4、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开放课题经费按国办发(2021)32号、渝府发2022)95号文件要求进行预算。第八条(课题审查)建立由专家领衔的科技成果质量评价机制。重点实验室在课题中期组织中期审查,由课题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课题结束时由重点实验室组织结题审查,由课题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汇报研究成果,并提交研究报告及相关成果。第九条(课题人员)课题研究期间,重点实验室联络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加强对课题进度跟踪及质量管理。课题成员应遵守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要求,重点实验室按照流动研究人员对其进行管理。第十条(考核与激励)课题结题除需提供完整的研究

5、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交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SSCI/SCI/EI论文等成果,具体考核指标以重点实验室与课题承担单位签字盖章后的任务书为准。鼓励研究人员运用开放课题成果积极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发表SCI/EI检索论文、专著等,对超出考核指标的特别重大的相关成果,经重点实验室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条(成果署名)研究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专著、论文等成果署名时,应将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重点实验室(英文名KeyLaboratoryofMonitoring,EvaluationandEarlyWarningofTerritorialSpatialPlanningImplement

6、ation,MinistryOfNaturalResources(简称LMEE)写为作者单位之一(至少署名为第二完成单位),并注明研究为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TheProjeCtSUPPortedbytheOPenFundofKeyLaboratoryofMonitoring,EvaluationandEarlyWarningofTerritorialSpatialPlanningImplementation,MinistryofNaturalResources(No:*)。课题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开放课题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所有,经重点实验室同意,可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第十二条(延期管理)在规定的课题研究年限内,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第十三条(进度检查)课题负责人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本重点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的,重点实验室有权中止课题,并调整、停发和追回经费。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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