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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保密制度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保密范围:(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的客户信息及资料。(五)公司的项目信息及资料。(六)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七)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八)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二条保密措施(一)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
2、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由文秘专人负责保管。(二)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三)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四)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五)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第三条责任与处罚(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还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