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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鱼围承包合同发包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周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公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经济合作社有关等法律规定,经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乙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甲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信守执行。一、甲方同意将本集体所有的由上高经济合作社(含一队111.8亩、二队100.73亩、三队56.57亩、四队72.35亩)合计341.45亩,周南经济合作社(含五队79.93亩、六队92.87亩、七队77.34亩)合计250.14亩,冯屋经济合作社(含九队24.35亩、
2、十队40.97亩、H一队48.73亩、十二队63.22亩)合计177.27亩,周村村委会88.74亩,黄村村民敖东威L4亩。所有的名为19、20、21号土地和由周村联社所有的土地(下称承包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该承包经营地合计总面积共859亩,具体的地块范围面积和四至如下:东至黄村水利路、西至珑尾村水利路、南至S277线、北至黄村渔围。二、承包地用途:该围经营性质是成淡水养殖、承包期间乙方可以咸性经营,不能在本围内挖泥土往围外拉走。承包期间如果乙方需要大改动塘、挖走泥土、必须报请甲方同意。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己交押金,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须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权属性质。如乙方改变养殖用途,以国家对水体养殖政策要求为主,如需涉及政策不允许,需要申报养殖相关用途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按照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协助乙方去申报。三、承包期限: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12年,即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终止,乙方需在承包期满后15天内需撤离并返还承包地给甲方,逾期未撤离的,视为乙方已撤离,留置在承包地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养殖产品、设备设施等)均属于甲方所有。四、承包费用:乙方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现有地上附着物,应当向甲方交付承包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一圆)具体为:第一年至第十年的承包费
4、用按元/亩/年计算,每年的承包费用为元(未含税)。第十一、十二年的承包费用比前十年增加200元亩/年,即按元/亩/年计算,每年的承包费用为一元(未含税)。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支付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的承包费用一元和第十二年承包费用元(2035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该费用作为押金,押金届时作为第十二年的租金进行扣除。),合计共元。注:经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平冈镇周村村民委员会在每年每亩元收取的承包费用中提取6%用作周村集体的公共服务、日常开支费用。其中第一年每年每亩公共服务、日常开支费用元(合计:),第十一年、第十二年每年每亩公共
5、服务费用、日常开支费用元。(合计:第十一年,共元;第十二年:,共元)。2、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起的承包费用,需在上一年的12月15日前付清,第三、四、十一年的承包费用均以此类推。五、税费及其他费用:与本合同租赁相关税费、经营税费以及水费、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经向甲方书面备案同意,可以转包或者分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分包期限不超过其土地承包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七、甲方尊重和保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自主经营,经营收益归属乙方所有。八、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承包地的经营,避免乙方擅自更改用途或私下转包、分包。
6、九、甲方保证乙方承包该承包地四至范围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有权属或界至纠纷,甲方负责理顺。十、如在乙方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全部或部分征用该承包地时,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开发费、固定设施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水电设施及生产损失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总额甲方占30%,乙方占70%。同时甲方按实际征收面积,减收乙方被征收亩数的每年租金。如遇自然灾害造成乙方养殖损失,由乙方全面承担与甲方无关。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用等款项的,需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地。2、乙方
7、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一次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地。3、乙方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承包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地。4、乙方在承包期内提前退包撤离的,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需退还乙方已付的第十二年租金(或押金)。十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需无条件执行,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十三、本渔围期满,乙方按时交塘回甲方,不得故意损毁塘内固定设施,如小棚、塘基、涵洞等,不得破坏鱼塘资源环境。塘屋牲畜棚种植物属乙方所有,但必须在期满15天处理完毕,超期归甲方所有。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府备案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以下部分无正文)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平冈镇人民政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