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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实验小学“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告家长书各位家长,您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共同制定的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落实好这项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向家长朋友们告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500元/生学年。二、资助对象:(一)脱贫家庭家庭学生:2014年以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建档立卡电子信息档案;(二)城乡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
2、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三)孤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六)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
3、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申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的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一)宣传告知。学校须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省、市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
4、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三)学校认定。学校须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与扶贫、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若学生符合多个条件,只需提供一个部门的认定意见。(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
5、认定表等材料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四、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五、特别注意(一)如果有符合资助条件愿意申请的学生,请家长于10月25日16:00前向各班班主任提出申请。(二)咨询联系人及电话:X老师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