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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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区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区财政局在接到中央和省市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三十日内,完成

2、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等工作,预算批复或文件印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并及时入账,准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第五条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区财政局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第六条区财政局在下达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据此作为全过程监控的媒介),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上级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标识由上级财政部门标注,下达

3、预算指标时作为必备信息同步下达,不得任意修改上级标注的直达资金标识。第七条区财政局对应安排的有关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和省市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第八条区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

4、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第三章资金调拨第九条区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做好直达资金调拨及对账工作。第十条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调拨的资金后,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使用。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如遇急需,可将资金暂时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支出,并视直达资金支出需要及时回补资金。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区财政局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

5、增强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管好用好上年度结转资金,提高使用效益。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第十二条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直达资金,不得拖延进度,弄虚作假。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

6、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提高操作准确性,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要落实好区财政局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其他资金应与

7、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落实在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相关单位项目推进缓慢的,区财政局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沉淀。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区财政局要把直达资金监管作为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监管工作计划。第十七条区财

8、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直达资金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灵活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开展针对性监控,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对疑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一旦确认,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

9、减预算、追究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区财政局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有关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推动直达监控系统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开放,为相关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或镇街配置系统用户和权限,并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强化部门内部直达资金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合力,既各尽其责,又相互支持,对督查、审计和财政监管发现通报的问题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要主动与审计

10、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工作统筹,既消除监督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督,在直达资金监管中探索总结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方式方法。第六章系统保障和完善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保障地方数据平台与省财政厅大数据平台的数据传输通畅,通过配备适当的硬件、设置合理的数据发送周期等,确保直达资金数据导入工作的及时、便捷、准确。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可在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预警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管理需要,提出本地化的资金预警规则,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升预警分析能力。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应配合其他主管部门推动相关惠企利民政策落地,做好财政支付系统与部门惠企政策兑付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直达资金高效、便捷支付。

11、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应按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做好本地生产系统与上级生产系统的统一工作,加快本地生产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对接。第七章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应增强直达机制工作政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内部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第二十八条对上级部门特别关注和重点关注的项目,区财政局将视情采取实地督导、开展约谈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区财政局将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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