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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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V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十四五期间对我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支持信

2、息化管理,包括: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线上申报审核(以下简称线上申报审核”)、新能源巡游车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行监测(以下简称运行监测”);以及加强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绩效管理。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由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年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发展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3、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第四条购置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超出本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额度的部分,列入次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补贴。奖补资金本着先报先得原则,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巡游车电动化的五年资金总量全部支出完毕后,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再对购置新能源巡游车,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第五条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4、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第二章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第七条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

5、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IoO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实际以充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公车公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同)一次性补贴。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或“车电分离),

6、实际以换电模式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5万元的标准,给予实际出资购车方一次性补贴。在推广应用周期内,以车辆报废截止日计算,提前12个月以上更新巡游出租汽车的,每台车再奖励经营者5000元。公车公营企业需符合当年度更新和新增的巡游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要求(两种购车补贴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否则不予享受奖补资金。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第八条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2022年8月25日的(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

7、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c2022)618号的印发日期),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之前,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新能源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第

8、九条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电桩数的2倍(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换电站电池充满后安装在车辆上,在15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市内实际可行驶里程与显示可行驶里程比例不低于70%

9、,或电池实际充满的电量与理论充满值比例不低于70%;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或电量计算,不高于使用LNG液化天然气的成本;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稳定。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在满足为新能源巡游车换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他车辆提供换电服务。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

10、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4.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5.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6.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7.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二)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1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补贴。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补贴。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每个站最高

11、补贴不超过150万元。3.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照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补贴标准按0.3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无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O小时。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第十条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线上申报审核”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奖补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新能源巡游车的运营等数据要统一接入我区运行监测平台,并保证数据传输质量。换电站建成运营1个月内,建设运营单位要向“运行监测

12、平台申请完成数据对接传输,逾期未申请或数据对接不符导致超期的,不得申请当年建设和运营补贴。未接入运行监测平台的不予认定为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不得申请相关补贴。第十一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列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的城市,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5000元/辆、200元/千瓦O第十二条对一次性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300辆(含),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换电示范项目,除其他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运营企业200万元。换电

13、示范项目满足以下要求:1.以车辆行驶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投放不低于300辆(含)新能源巡游车(三厢车),投放的所有车辆统一车型品牌并满足细则要求的车辆技术条件。鼓励车辆使用抗低温电池等设备。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由运营企业全资建设、控股,每150辆车至少配套一座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每个换电站电池不低于20块并由运营企业购买持有。3.投放的所有车辆与换电站签订换电协议或合同,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整体正式运营时间不少于1个月。4.有完善的应对措施,确保车辆和换电站在低温等异常气候下能够正常运营;换电站无严重的服务质量、群体投诉等问题。5.达到管理部门的其他要求。符合要求的由换电站运营企业提交项目申

14、请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并进行公示。换电示范项目采取先报先得,一个地区最多认定4个换电示范项目,全区换电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12个。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申报服务软件提交材料,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一)车辆购置补贴除附件1、4外均为复印件:1.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完税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4.电池容量的证明。5.车辆实际以

15、换电运营的,提供与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签订的换电协议或合同。6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3、4外均为复印件):1.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3.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4.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5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站所有电池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6.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

16、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接入自治区运行监测”平台证明。7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8.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9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11.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12.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三)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

17、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年度运营考核情况发放运营补贴资金,除报送建设补贴申报材料外,另提交以下材料:1电费凭证。2.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考核标准(见附件5),进行的考核情况说明。第十四条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申报项目属于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第四章资金退回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获得建设补贴前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标准退回补贴资金(按获得补贴资金的时间先后):第1年退出

18、正常运行的,退还100%补贴资金。第2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70%补贴资金。第3年退出正常运行的,退还40%补贴资金。未退回补贴资金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未达到日均服务巡游车车次标准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退还建设补贴并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常运行总功率,在考核周期内(自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超过四分之一的天数少于获得建设补贴功率数总额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如发现虚报功率等行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因车辆质量、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服

19、务不到位的问题,由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并限期解决。因解决不到位导致从业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汽车生产厂家、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退回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厅根据重点推广地区发展计划,将分配方案提交财政厅,由财政厅下达资金。第十八条各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和发放。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一

20、步建立和完善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及时将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将最终确定的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将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未按时拨付奖补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将进行全区通报。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21、,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上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盟市,交通运输厅将进行专项督查。按照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取消奖补费金申报资格。对虚报瞒报奖补资金申报数据、扩大奖补资金发放范围、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申请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各盟市交通运输局未按发展计划完成当年度任务指标的,下一年度减少计划额度或不予认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第二十四条各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新能源

22、巡游车运行期间,卫星定位、车辆运营、视频音频等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内交发2023J607号)同时废止。附件:1.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3申报单位承诺书4信用承诺书5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考核标准6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换电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

23、经营者提供其身份证号)充电或换电模式本次申请车辆数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万元)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申请时间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不涉及旗县区可以不填)盖章:年月日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申报内容: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申报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点、企业性质、企业法人、企业股东、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充换电设施建设规模等内容。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以充换电站为单元,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

24、模、充换电设备功率类型及技术参数、充电桩总数量、电动汽车泊位数量、充电桩与停车位比、项目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费,电缆、变压器、配电柜、充换电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项目投运时间等情况,获得其他部门其他方面的补助情况。三、申报项目运营情况包括运营状况、运营模式、运维团队、管理制度(含运维管理、安全管理)、服务价格、收费模式(如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说明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退款周期,并附相关APP截图)、停车泊位管理、投保情况、实际运营状况(含充换电量、客户类型)等。申报单位承诺书就XX年申报的XX项目,承诺如下:1.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

25、担一切法律责任。2申报的充换电站对出租汽车服务价格按公里折算,低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油(气)的价格。3.获得补助的充(换)电站运营时间不少于8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运营数据保存期不低于5年。4申报的充换电站如出现拆除或停运等运营异常情况,将及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信用承诺书1.所提供的奖补资金申请资料均真实有效。2.没有骗取财政奖补资金。3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4.如违背以上承诺,或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承担相关责任。企业(盖章)/个人(签字):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

26、营考核标准自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正式运营日期至年底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资格:1.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件。2.投诉率(年度经核实确定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关于充换电站的投诉数量+年度换电巡游出租汽车车次)3件/百车次)3.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因服务不到位,或问题解决不及时,从业人员群体反映强烈或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4.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停运后,2个小时内未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缺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组织(培训照片、记录等资料)、应急预案、专业运维团队配备。6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未能保持充换电价格相对稳定

27、(用电成本短期内波动较大的情况除外),或充换电的单位公里价格高于当地主流传统能源(油或气)价格。7.不满足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相关技术条件的。8.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表1、2)。表1充电站严重隐患内容序号严重隐患内容1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带危险电压2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3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过长(ls)4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机没有相应保护措施5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时,直流充电机没有响应,继续充电6直流充电机充电时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动作7充电设备内部导电部位覆盖有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杂物8正常充电时,漏电保护装置

28、动作(说明处于漏电状态)9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或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10接地连续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过大或断开11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不能切断电源输入表2换电站严重隐患内容序号严重隐患内容1换电站内未设置事故电池隔离措施2充换电工作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污染和腐蚀介质3电池仓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不具备烟雾报警功能4充电架未采用框架组合结构,或有变形、污渍、倾斜,不牢固可靠5供电系统容量不满足充换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要求6变配电室的电缆沟无防水、排水措施7电池更换监控系统不具备对电池箱充电状态、电池箱更换状态、设备运行状态、电池箱更换过程等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不具备电

29、池储存环境监测功能8未安装充电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或与监控平台不能有效连接,不能实现故障监测、系统化方式对过充实行冗余保护控制措施9消防设备及防护器材不齐备,设备防雷保护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10挪用消防器材,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11换电站应急照明设施故障损坏12对充配电设备的系统控制及保护功能(如接地保护连接、漏电保护、急停保护、线缆接口等电气绝缘及隔离防护)等不符合要求13直流充电设备不具有故障监测告警功能,过流等电气安全保护功能不正常;充(换)电设备不具有电池极值设定自动保护功能;充(换)电设备不具有输出电压最高值过压保护控制功能14无提供醒目且便于操作的急停按钮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巡游出

30、租汽车换电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编制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我单位自愿申请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换电示范项目,并做出以下承诺:1、本次申报的所有材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2、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我单位及本次申报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情形。以上承诺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本单位自动放弃申请,本人和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单位公章)承诺人:(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单位注册地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换电车辆投放总数项目

31、运营地址(区域)项目换电站运营企业及联系人配套换电站总数项目申报联系人EmaiI联系电话-、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00-400字二、换电模式运营效果,200-400字(如优势、特色、经济效益、示范效应等)三、运营保障措施四、下一步规划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年度投放换电车辆明细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序号购车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参数信息发票信息运营里程(km)备注车牌号码注册登记Il期车辆型号(对应国家目录中的型号名称)国家目录批次(如:2018年第2批)车辆识别代码(VlN)车辆发票电池发票发票价格(万元)发票时间发票号码发票价格(万元)发票时间发票号码年:月日

32、年月日12345填写说明:1.车辆参数信息填写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公示的车辆型号信息。2.运营里程截至填报日期的车辆显示里程。一26-关于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依据交通运输部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在十四五期,每年利用交通运输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约1.35亿元),支持我区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发展。二、制定过程经与有关单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换电建设运营商座谈,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区气候、基础设施条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等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三、主要调整内容一是将新能源汽车配备三元锂电池的要求取消,进一步扩大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车型选择范围。二是调整了换电示范项目部分要求,更具操作性。三是强化信息化监管,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和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都要纳入到监管,相关数据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四是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实施分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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