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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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科发(2023)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产学研合作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30日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产学研合作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做好南宁市产学

2、研合作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产学研示范企业)认定和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重视产学研工作,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活动,以产业化为目标,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培育创新人才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第三条南宁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产学研示范企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意识,为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企业己建立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一)企业己与1家以上高校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

3、关系,并在产业中发挥着龙头引领作用。(三)企业与高校院所采取联合或委托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近3年内采取横向或纵向合作实施产学研项目8项以上,并有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成功案例。(四)企业与高校院所至少建有1个以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五)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在企业设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六)农业类企业近3年每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类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七)企业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

4、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第五条鼓励南宁市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金属和化工新材料、铝精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生产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在满足第四条第(一)、(二)、(五)、(七)款的基础上,企业上一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可申报认定南宁市产学研示范企业。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产学研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企业填报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1.近3年来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情况总结、产学研合作案例。2.企业与高校院所构签

5、定的合作协议书。3.近3年承担和完成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证明材料。4.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5.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的证明材料。(一)南宁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通过评审的产学研示范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给予认定,授予“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牌匾。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七条产学研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实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能力提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经济效益等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八条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产学研示范企业,

6、保留原有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学研示范企业,责令整改一年后重新评估,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资格。第九条南宁市科技局对己认定的产学研示范企业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资格:(一)不接受南宁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评估。(二)产学研示范企业发生科研失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三)产学研示范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第五章指导与服务第H-条产学研示范企业应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全面推进企业产学研合作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积累经验。第十二条南宁市科技局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对产学研示范企

7、业给予重点服务与支持。主要有:(一)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二)优先支持产学研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三)根据产学研示范企业的需求,组织专家人才服务团队,为企业进行技术诊断,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指导企业开展战略研究创新发展规划。(四)为产学研示范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组织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对接会、科技人才培训、先进技术展会、国际合作交流、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活动。(五)积极宣传推广企业先进事迹与经验,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影响力。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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