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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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等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建筑业做优做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大力发展智能建造。加快建筑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聚合建筑行业全要素,构建数字建筑平台,提供贯穿产业全链条、连接工程全参与方的技术、应用和平台服务体系,支撑和赋能建筑行业数字化转型。到2023年底完成施工图BIM审查系统研发,实现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采用数字化设计及成果交付;培育4家具有

2、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遴选和培育15个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到2025年,我市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初步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效应显著。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建筑业台州智造。(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

3、、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出台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一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积极推进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施工和一体化装修等,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有效降低建造全过程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进一步减少碳排放,逐步提升建筑建造绿色低碳水平。二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三是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全市公建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积极开展住宅项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试

4、点工作,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可优先认定市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择优推荐参评省级和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四是推进装配式装修部品基地建设,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深度融合。五是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其中钢结构工业化基地奖励分别增加100万元、50万元。上述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和高装配率(达到AA级或AAA级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新建

5、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和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住宅项目不小于总亩数的10%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优先安排中心城区地块,且逐年保持递增。全市新出让住宅项目应推广全装修。大力推广楼地面保温和外墙自保温新技术应用。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可进行容积率奖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的商品房项目,不超过规划地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面积的4%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化装修的商品房项目,不超过规划地上采用装配化装修建筑面积的1%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超低(近零)能耗的商品房项目,不

6、超过建设超低(近零)能耗的地上建筑面积的4%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高装配率的商品房项目可进行容积率奖励,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要求评价,达到A级、AA级、AAA级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分别不超过规划各单体计容建筑面积的2%、3%.4%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规划各单体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其计容建筑面积的5机以上具体奖励方式由各县(市)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三、大力推广绿色建材。一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项目立项、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等阶段落实需求标

7、准。二是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三是加强工程项目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四是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优先推广使用台州制造好产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四、建立统一开放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市场竞争。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积极参与公路水运、

8、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五、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示范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六、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支持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国企开展合作共同持股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新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信用评价予以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上市步伐。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

9、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支持我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各地应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批政府或国有投资的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独立或联合体方式招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的专业生产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培育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台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择优推荐参评浙江省

1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联动房屋预售管理机制,推行主体、装饰、竣工初验等三阶段开放和质量投诉公示制度。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推行全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到20

11、26年,建成区内符合创建规模的项目,县(市、区)级标化率达90%以上,市级标化率达80%以上。标化工地增加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强化监管力量建设,落实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创杯奖励力度,在台州市外、台州市内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台州市外、台州市内创其他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创浙江省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10万元。上述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九、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优先安排

12、建筑产业用地,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变更到台州的,享受回归企业待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十、推动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推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一、加快培育建筑人才。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建筑业

13、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积极支持和引导各类职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推广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工作。支持台州注册建造师回归发展。支持在建筑业示范企业建立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试点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二、支持发展“地瓜经济。积极参与浙江省联盟拓市活动,支持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共同承揽市外项目,在巩固现有市场前提下,继续深耕长三角、珠三角、

14、中部地区等市场。加快培育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支持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综合实力强的钢结构、建筑幕墙、装饰装修、古建筑等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工程市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十三、加大税收支持。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为建筑企业减负降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建设局)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企合作,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

15、等金融服务。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仲,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动降低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建立应急周转相关机制,对信用优良企业给予贷款周转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十五、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代替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

16、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行台州市分行)十六、健

17、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房地产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建设局、人行台州市分行)十七、加大奖励力度。各地可安排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对在转型升级、智能建造、科技发展、绿色建造、人才培养、市外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我市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本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若与其他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省级己获奖励后,再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国家、省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台州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意见自施行之日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空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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