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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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月纳税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无论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均可免征增值税。根据22号文的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至于当期损益对应的具体科目,22号文并未明确指定,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的,不符合免征条件时应当价税分离,将税额单独确认,符合免征条件时税额不单独确认,应回归至销售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小微免征的税额,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例2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按季度纳税,2020年7-9月销售商品共取得价款30.3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时,乙公司应对收取的价款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不含税收入30.31.01=30万元,税额0.3万元:借:银行存款30.3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0.3万元10月纳税申报时,达到符合小微免税的条件,将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3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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