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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工程师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按本办法评审取得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三条评审对象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第四条评审条件(一)必备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2、具有本专
2、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4、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5、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者或2至11项之二者: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奖励),下同。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质量奖一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质量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4、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
3、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有鉴定验收证书,下同)。5、主持或为主承担两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攻关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6、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或结构调整、更新、换代的产品,成为自治区名牌产品,其市场占有率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7、在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科研成果利用中,对其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方
4、面起过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8、在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9、在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11、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
5、术标准、规程、规划一项以上,或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三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三)任现职以来,其学术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出版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2、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3、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第五条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6、称号;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4、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5、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第六条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者,享受教授同等待遇。第七条由自治区职改办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自治区经委工程系列职改办负责全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八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审批程序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第九条在我区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从严把关,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十条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