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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光电传感集成应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1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光电传感集成应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本实验室在光电传感集成应用领域里的学术地位、实验水平、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河南师范大学关于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实验室作为光电传感集成应用领城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应发挥本实验室的科研优势,通过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间的互相渗透,开展综合性的研究,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层次,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人才。第三条:实验室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集成电路产业,
2、重点围绕光电材料性质理论、器件集成工艺技术、光电系统集成应用等前沿科学问题,形成三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1)光电材料及传感器件物性研究该方向主要开展半导体材料的光电性质及光电器件机理研究,低维半导体结构的光电磁性质的量子调控研究,新型高效光电转换材料以及石墨烯电调谐特性理论研究。(2)光电传感集成工艺关键技术该方向主要开展用于光触发可控硅集成工艺关键技术,集成电路光刻技术的高效大功率UV-LED平行光源研究,传感器件先进光学薄膜制备工艺研究,热释电传感集成及封装工艺关键技术研究。(3)光电系统集成应用实验室围绕光电系统集成应用,面向我省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息产业的发展需求,将从以下三
3、个方面展开应用研究。1.VR增强互动裸眼3D显示技术研究2.光纤传感测量系统及光通信技术研究3.电磁波探测及无线电能传输系统研究2实验室组织管理第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由依托单位推荐,由主管部门聘任。第五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领导科研业务的开展,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按课题制管理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及流动人员进行聘任。第六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实验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规划,根据研究规划确定实验室的仪器购置计划,审定和发布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评审研究课题进展及结项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
4、报告,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和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主要研究方向、大额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审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由11-15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七条:实验室设副主任2名、专职秘书1名,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实验室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安排实验室工作。3实验室项目管理第八条:实验室的研究项目根据其资金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开放课题科学基金项目、联合项目和委托测试服务。第九条:
5、基金项目是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成立课题组,使用本实验室的有关设备,所有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成果发表署作者名及“河南省光电传感集成应用重点实验室(河南师范大学)或KeyLaboratoryofOptoelectronicSensingIntegratedApplicationofHenanProvince,(HenanNormalUniversity),作者如属客座人员可附标其原隶属单位。第十条:联合项目经费来自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联合项目由双方商定组成联合项目组,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实验室科研人员担任。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资助单位分享
6、。成果的发表由有研究工作者和双方单位共同说明。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和分析测试的优势,实验室也积极承担各类委托测试服务,按适当收费标准收费,并由实验室出具测试报告.第十二条:凡由实验室基金资助的项目,每年必须提交研究执行计划情况报告,根据项目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第十三条:实验室主任需经常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发现不能完成原计划或原计划方第十四条:项目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4实验室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7、,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实验室主任每年必须向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第十六条:研究人员购买小型仪器,需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申请报告,具体说明用途及所需费用,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制定计划购买。第十七条:研究人员如需要长期使用本实验室没有的大型仪器,且确对实验室的发展和建设有重要的实际价值,需向实验室主任提交购买申请报告,明确其性能、用途及所需费用,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由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公共性开支或购买仪器设备等都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后,向实验室主任申请报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才可报销。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办公用品统
8、一在实验室秘书处领取,或通知实验室秘书购买,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不得予以报销。第二十条:接待的临时测试任务,根据所使用仪器及测试指标的多少,收取一定的测试费用.第二十一条: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由实验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在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项目,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基金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结余款项上交实验室作为公共基金。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运行性开支包括: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所需增添的原版和影印周刊,资料费用;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差旅费用;实验室日常耗品等经常性费用.5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立1-2人的实验仪器管理组,负责仪器的使用和一般维护。同时管理组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实验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的添置、更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