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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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

2、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

3、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企业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优化履职方式,界定权责边界,制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分类授权放权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并每年更新企业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

4、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高企业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秩序,建立以章程为核心,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依照商业规则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效益相关联、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与行业特点相符合、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匹配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定期评估调整内部薪酬策略和水平。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各岗位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晰履职程序和要求,完善岗位授权、逐级审批等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合法合规性

5、审查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前置程序。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债务风险、投资风险等经营风险。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经营风险报告制度,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法律纠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H-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建立跨行业、跨区域、多元化的外部董事人才库,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外部董事的履职能力。国

6、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管理,有效行使股东权利,规范产权管理。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企业负责人管理机制,按照企业功能性质、经营业绩等,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经履行相关程序,符合任职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核心骨干人才等采取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中长期激励。支持国家出资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激励,落实住房、医疗、户籍、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待遇保障。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国有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制度,通过强化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核定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等方式,引导企业整合非主业资产,做强主业,培育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

8、参股投资审核决策机制。第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第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资本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资本。鼓励国有企业以资产证券化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方向,积极培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上市。鼓励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发起设立股权类母基金和直投基金,探索

9、股权投资激励机制和跟投机制。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对其出资的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理。第十八条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国有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以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支持国有企业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机制和收益分享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推动国有资本向以下行业和领域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一)提供公共服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急保障等行业和领域;(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

10、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三)其他关系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二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对外投资、国际合作,参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第二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统筹管资本要求,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突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指标,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国有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

11、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措施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组织处理、禁入限制、扣减或者追索薪酬、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国有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股东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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