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公路超限运输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市场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隧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设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用于查处货运车辆违反道路通行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属于公路附属工程,应按公路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使用单位对检测相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车
2、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第三条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由告知设施、标志标识、电子抓拍系统、动态自动称重系统、外廓尺寸系统、交通流量调查系统、信息发布、数据处理等项目组成,可对货运车辆行驶现场、实载情况等数据实时采集。告知设施包括进入非现场执法路段告知设施、检测区域告知、可变情报板违法行为告知设施(就近卸载处理告知设施)等。电子抓拍系统应符合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等国家规范要求,满足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证据采集需求。动态自动称重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四条技术监控记录信息是指利用电子抓拍系统、动态自动
3、称重系统及外廓尺寸系统等,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行驶路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由市级交通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存储保管,供各级有关部门查询使用。交通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记录信息,经依法查证属实,对违法的当事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或驾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五条电子抓拍系统由公安交管部门接入应用,用于查处货运车辆通过检测区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电子抓拍系统记录信息,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六条动态自动称重及外廓尺寸系统由交通执法机构接入应用,用于非现场查处货运
4、车辆通过检测区域违反超限运输管理等违法行为。经检测涉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按照现场电子显示屏提示,主动到就近的卸载点自行消除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货运车辆有按前款规定主动到就近的卸载点自行消除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交通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动态自动称重系统记录信息,依法从轻或减轻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货运车辆未按前款规定主动到就近的卸载点自行消除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交通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动态自动称重系统记录信息,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交通流量调查系统由公路管理机构接入应用。第七条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投入使用前,应当具备下列要求:(一)经验收合格,并接入市级交通执法监测监控平台。(二)
5、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八条运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非现场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应依法履行审查、立案、取证、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程序。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执法机构应指定执法人员分别负责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相关电子数据的初审与复审,初审原则上应在货运车辆通过检测路段48小时内完成,复审原则上在初审后24小时内完成,以确保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初审与复审主要项目有:(一)当事人及车辆基本信息资料;(二)车辆称重数据,包括车辆号牌、通过时间、检测路段桩号、车辆轴数、车货总重检测值等信息;(三)现场车辆照片3-5张(至少
6、有一张正面、一张后面、一张侧面),应当能够看清车辆号牌及车辆相关特征,叠加到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车辆轴数、车货总重检测值等信息;(四)车辆通过检测路段时不少于5秒的视频;(五)有效的动态自动称重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10%及以上的,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未达到10%的,暂不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第九条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执法机构在审查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相关电子数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数据按照无效数据处理:(一)车速超出检定证书确定范围的;(二)无车牌号、牌号不全或无法识别的;(三)无车
7、辆照片的;(四)轴数与实际车型不匹配的(误判);(五)检测车辆与抓拍不匹配的(不同步);(六)设备维护期间产生的数据;(七)检测车辆与数据库车辆信息明显不符的;(八)检测设备出现异常导致检测数据与事实不符的;(九)其他相关情形。第十条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和依据、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和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可采取电话、书面、当场等方式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交通执法机构应当以笔录等方式记录。第H-条运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非现场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经初审、复审可确认违法事实的车辆路面动
8、态检测技术监控相关电子数据;(二)其他证据,包括能够反映涉嫌违法超限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三)路面动态自动称重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籍地交通执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第十二条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并经查证属实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本次超限运输行为已经办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二)本次违法行为通过检测区域后已被其他交通执法机构或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籍地交通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
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违法证据认定不清楚的;(二)因车辆被套牌等原因,导致处罚对象或事实错误的;(三)认为应当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已使用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货运车辆进入交通联合治超站接受检测,该站前方设置的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原则上不适用非现场执法;但是当事人采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和逃避超限检测的,导致无法运用电子抓拍系统引导进站检测的,可以适用。第十五条承担国防、军事、应急、救灾等任务及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车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