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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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奖补指导意见(试行)(送审稿)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乌一昌一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实施范围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塔城地区沙湾市。自治区乌一昌一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专项奖补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二、奖补内容自治区对超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减排、重点企业环保绩效“创A晋B、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有自备电厂企业冬季下网电生产电

2、价等予以奖补,支持大气环境精细化监管。(一)超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奖补自治区分解下达各地(州、市)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在完成自治区分解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基础上,超额完成PMz5浓度、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指标予以奖励。(二)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减排奖补重点鼓励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重点企业节能改造、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改造、散煤用户和农业生产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1、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奖补。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并完成烧结机、球团、高炉治理设施主体工程超低排放改造

3、并投运的、符合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并完成水泥生产线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投运的、符合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并完成焦炉、干法熄焦、加热炉、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治理设施主体工程超低排放改造并投运的予以奖补。2鼓励重点企业开展节能改造。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完成热电联产改造并投运的、灵活性改造并投运的、节能降碳改造并投运的予以奖补。完成电解铝企业开展电解槽节能技术改造的予以奖补。3.鼓励工业炉窑和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升级改造。每完成一台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并投运的予以奖补。4.完成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的予

4、以奖补。5.鼓励其它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鼓励除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外的其它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要求的予以奖补。6.完成煤炭及原料卸料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予以奖补。7完成鼓励生产车间微负压改造,有效收集无组织废气并经处理达标的予以奖补。8.鼓励开展散煤用户、农业生产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完成散户清洁取暖改造并正常使用的予以奖补。(三)重点企业环保绩效创A晋B奖励。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鼓励重点企业创建A、B级环保绩效企业,对巩固和保持A级环保绩效的企业、晋级创建为A、B级环保绩效的企业予以奖补。(四)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老旧

5、柴油货车奖补1.按照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运输企业和工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补贴。2.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3.车辆提前报废期为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起算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下列车辆不予补贴: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2.自然报废或者是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3.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4.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或

6、非依法报废注销的车辆;5已享受其他相关报废补贴政策的车辆(五)有自备电厂企业冬季下网电生产电价补贴。有自备电厂,并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签订下网电合同的企业,冬季消纳绿电进行生产的或下网电进行生产的予以奖补。(六)大气环境精细化监管自治区以及各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信息化精准监管能力。三、奖补资金申报要求(一)乌一昌一石区域相关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奖补资金申报,对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或其他同类奖补资金的,不得重复奖补Q(二)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补资金,按照自治区“乌一昌一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约谈办法有关规定约谈有关

7、地方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主要领导,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四、奖补资金申报程序(一)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奖补办法,报自治区乌一昌一石”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4月31日前,根据上一个考核年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奖补内容,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乌一昌一石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一)自治区乌一昌石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年度治理任务及资金申报情况,提出各州市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经自治区“乌一昌一石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五、奖补资金管理要求各地(州、市)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不得挪用挤占。自治区财政、生态环境及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本指导意见自XX年XX月起实施,试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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