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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大埔县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2007)7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大埔县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埔府办(2007)6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事宜补充如下: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
2、少非意愿妊娠。”及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救助、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本县农村户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纯生二女结扎户和一孩结扎户,继续享受办法和细则的各项优待奖励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即2016年1月1日起),本县农村户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纯生二女结扎户和一孩结扎户,不再纳入办法和细则的各项优待奖励补助。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和(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去原条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条款的规定,删除细则第三条奖励属政策外生育的,必须先缴交社会抚养费。三、有关事项由大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