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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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市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镇属企业资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全资(含主导地位)、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

2、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公司)资金,又或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人负责制。招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四条进入招投标服务所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含主导地位)、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

3、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公司)资金,又或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三)使用镇属企业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第五条预算价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在履行财审(镇属企业可通过第三方造价评审)手续后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农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形为: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

4、规模标准或者高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上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依法按照市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应按职责权限做好监管工作0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即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实施。第八条本镇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50400万元的施工以及507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因应急需要或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财政预算单位在履行采购工作内控小组审议、镇属企业在履行招标工作内控小组审议,并经行业监管部门出具

5、审核意见后,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采用邀标、单一来源、直接委托等方式实施。第九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采购)人已依法成立;(二)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第十条在本镇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设定最高限价为:施工类由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参照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

6、浮后设定投标最高报价,并且当计算后的下浮率少于10%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统一公布招标工程下浮率的,按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浮10%设定为最高限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由招标人参照上述原则设定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超过该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第H-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由镇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监管,具体为:经发局负责依法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房建、市政类项目由住建局监管;水利、水电类项目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项目由农林水务局监管;园林绿化、燃气、城市照明等项目由城管分局监管;交通工程及城市路桥类项目由交通运输分局监管;工程建

7、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财审、预(结)算、采购活动由财政分局监管等。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招投标服务所主要职责:为在本镇内进行建设工程及其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和处理异议投诉工作;按规定统一发布招标或采购信息,管理投标保证金,保存进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档案资料等。第十三条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

8、下列事宜:(一)协助招标(采购)人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协助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采购)人定标;(五)协助草拟合同;(六)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采购)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章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第十四

9、条与建筑物和构建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是,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直接实施采购;50400万元的,经镇政府审批同意,采购人亦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直接实施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工程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其中,未达到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

10、准(IOo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由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工程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工程的实施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实施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级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若通过上级财政部门建立的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应依照其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则和流程实施。(一)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符合

11、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二)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三)单一来源: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一)采购意向公示。采购人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少于

12、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二)办理采购登记和备案手续。采购人应按规定填写常平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登记申请表,在招投标服务所完成采购登记手续,同步向财政分局办理采购审批备案手续。具体包括:1.取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落实采购资金,取得资金来源证明:2.编制采购计划表,取得财政分局的采购计划批复;3.发起项目财审工作,编制采购用户需求书;4.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5.确认采购文件(初稿);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如有)及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文件,采购人发起采购文件(终稿)内控审批确认。(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首

13、先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集采系统申请立项,建标分包及编制采购需求表,然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电子采购文件,再由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并盖章(签署审核意见书)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并在中国东莞常平镇栏目(网站)同步发布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且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四)开标、评标、定标。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

14、标,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评标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发出评审报告、采购结果确认及采购人职责告知函,同时向财政分局发出评审报告。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注意事项提示函,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资料(成交结果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五)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的30日内签订合同。期间,采购代理机构跟踪合同签订情况,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进行公开(合同签订之日起

15、2个工作日内)并报财政分局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六)资料存档管理。1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服务所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整个采购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整理成册,交财政分局备案后,向采购人移交项目采购档案;属于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整个采购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整理成册,交财政分局备案后,向采购人移交项目采购档案,同时交招投标服务所归档。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

16、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二十条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工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17、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按规定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抽取有关专家。第二十二条在政府采购工程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

18、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在分析采购失败原因后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采购。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督,切实履行采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政府采购工程的验收工作。第三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节招标和投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

19、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经镇政府审批同意通过邀请招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后,按照邀请招标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简易招标法。第二十五条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按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进行。进入招投标服务所招标项目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一)招标计划公示。招标人应当公示项目的招标计划,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予以发布。招标计划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少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二)办理招标核准手续。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的招标前必须取得镇政府批复,或者取

20、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手续和农林水务局重大事项审查意见,对于达到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办理相关立项手续。镇政府印发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办理招标登记和备案手续。招标人应按规定填写常平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到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同步向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1.招标计划公示;2.市政府/市属部门/镇政府的项目批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表决表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3.工程资金来源证明;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5.招标公告;6.招标文件;7.工程预算书、清单;8.最高报价值及备案(涉及财政资金提交);9.施工图纸;10.施工图审查备

21、案凭证(或未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的承诺书);11.招标资料电子光盘;12.核备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首先由招标人自行邀请不少于3家(一般为5家)入围投标企业,再由招标代理发出书面邀请函邀请入围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受邀投标企业根据招标代理通知安排购买招标文件等资料,按时参与投标。2.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通过招投标服务所在中国东莞常平镇栏目(网站)发布公告、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东莞市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登记招标信息。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承包方式

22、、投标人资质要求、施工地点、时间安排、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内容。招标公告公示期间,招标人应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答疑并发布补充通知等;有意向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行到中国,东莞常平镇栏目(网站)下载招标文件(下载网址:3.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项目,按市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公告、公示。(五)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当场进行开标、唱标、评标。(六)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通过上述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关媒介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七)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23、30日内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八)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签订中标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九)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将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涉及资料整理成册,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和招投标服务所归档。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并提出对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投标文

24、件递交的截止和开标时间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等。对全程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鼓励推行电子保函制度。采用保函递交的,办理保函所需资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25、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需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采用简易招标法的,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一)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二)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

26、投标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一)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东莞市有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五)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人

27、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六)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第二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在省、市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上自主登记企业和人员等相

28、关信用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第三十四条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主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评标;除招标人、招投标服务所工作人员外,镇监督职能部门委派人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开标、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按招

29、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三)投标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具体如下:(一)简易招标法,是指对投资较少的一般工程项目,或者邀请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组织专家评审,以诚信优先为原则,按照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方法。(二)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30、综合评估后,按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审查、筛选入围名单、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属企业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般采用简易招

31、标法,其中标方式设定如下:1.对符合资格要求并且投标报价有效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有效投标人”)公开其投标报价,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20家以上时,去掉排序靠前的20%和排序靠后的20%的投标报价(去尾法取整,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5至19家时,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当有效投标人为3到4家时,将全部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3.确定中标候选人:价格得分Yn按下述公式计算G

32、-TlYh=1-!XHT其中Yn:投标人价格得分;Gn:投标人投标报价;T:计算基准价,T=P(I-K);随机因子K-般在-2%、-1.5%、-1.0%、-0.5%、0%、0.5%、1.0%、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当PX(l+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在0%、0.5%、1.0%、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H:扣分系数,当GnT时,H=2h;当GnT时,H=h;h取值区间为(0.5,1),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h具体取值;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当价格得分相同而不能确认排序时,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信用分(市住建局公示的信用分

33、值)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信用分也相同时,资质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投标资质等级相同时,优先选取投标文件上传时间在前的投标人;以上要素均相同时,优先选取签到时间在前的投标人;按排序前三名投标单位依次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对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如有审核不合格的,将否决其投标,并按顺序依次替补,直到得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34、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印发有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入围筛选、选择招标人代表、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三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其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对开标、评标过程等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

35、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11o第四H一条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时,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工程;投标人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及安全员,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一)违反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二)违反招

36、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程序、规则的;(三)接到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程活动有效投诉的;(四)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五)遇到招投标交易系统崩溃、网络中断或其它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的。第四十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严禁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肢解、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一)投标会议签到

37、表、开标记录等相关招投标过程记录资料;(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公示资料;(三)中标通知书;(四)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备案资料。第四十五条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如有违反,由镇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第四十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

3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工程

39、管理规范,办好相关工程施工手续,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履约管理,抓好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在合同履约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的行为,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督职能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财政分局、农林水务局对应加强财政预算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镇、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第五十条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区间,包括下限,不包括上限。第五H一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我镇招投标服务所会同财政分局、农林水务局、住建局、经发局、城管分局、资产管理中心、交通分局等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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