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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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年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模力争达到公共充电站200座、换电站2座、公共充电桩800台,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快慢互补、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进一步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分类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一)推进城际城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快推进高速公路XX段服务区充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到2025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

2、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的出行、营运及旅游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便捷高效。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突出城市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等区域,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建成区边界、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打造城市3公里充电服务圈。推进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

3、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类型多样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共享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商业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力争城市区域至少建成充电站100座、换电站2座、充电桩300台,加快建设3公里充电服务圈”;到2027年,建成以3公里充电服务圈”为支撑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快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区)结合实际开展县、乡、村充电网络布局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衔接,加快实现

4、充电站县(区)乡全覆盖。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引导乡镇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统筹考虑乡村级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鼓励推广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光储充协同控制、电动汽车有序充电等技术,提升新建充电设施智能化水平,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到2025年,力争农村地区至少建成充电站100座、充电桩500台,争取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区)全覆盖、充电桩重点乡全覆盖;到2027年,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基本实现全覆

5、盖,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切实抓好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多措并举,统筹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20%以上;到2027年,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1规范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应将所有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

6、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同时,新建小区充电设施应纳入电网调控管理,提升充电承载能力,保障居住区居民安全可靠用电。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鼓励业主在自有或长期租用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

7、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集中公共充电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应当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3.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社(村)区居委会应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

8、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住建、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个人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务实推动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坚持集中式充电站为主、分散式充电桩为辅,有序推动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交通枢纽公共充电站能够基本满足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到2027年,全市交通枢纽公共充电站能够满足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1.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配建充

9、电基础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组织规划验收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车位占比不低于15%的目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2.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景区观光、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在重点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

10、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建设结构合理的公共区域充电网络。在已有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年底,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15:Io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大力推进单住和园区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到2025

11、年,市直、各县(区)单位及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到2027年,市直、各县(区)单位及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0%o1.加强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可采取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方式,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具备场地条件的单位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5:Io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2

12、加快园区充电设施建设。各类园区应根据新能源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满足公务用车和私家车充电需要。在工程机械领域配套建设专属充电站,推动工程机械纯电动化发展,应用大功率充电设备,适用于矿山、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轨道交通等各种工程现场,为新能源电动重型汽车以及新能源电动工程车提供直流大功率快充。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各园区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配建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到2025年,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5:I0牵头单位:XX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

13、人民政府(四)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结合实际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全市具备场地条件的重点A级景区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o牵头单位: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努力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一)落实国家标准规范。按照GB/T29781-2013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和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对充电站、充电接口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进

14、行严格把关;按照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NB/T33004-2020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等工作。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XX供电公司(二)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引导资质健全、经验丰富的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建

15、立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在车流量较大的区域,加强停车监管、车辆疏导;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提前开展错避峰引流。鼓励各县(区)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充电运营商等合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与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

16、。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服务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认真执行国家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建好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以自治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管理平台为支撑,推进跨平台信息共享,促进公共充电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设施自愿接入。提供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功能。加快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

17、据互联互通,通过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电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五、探索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一)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加强智能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和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推动充电设施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参与电网供需平衡调节。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升在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电力保供等方面的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网XX

18、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市政道路停车位结合设置智慧灯杆(路灯+5G基站+充电桩)等方式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与公共充电站高效互补、有机结合,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鼓励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车位停车管理,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将相关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六、保障措施(一)强化规

19、划引领和要素保障。以县(区)为基础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电服务体系。公共充电设施及供电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经论证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县(区)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明确充电设施用地比例并优先予以保障。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租赁等方式解决。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等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电网建设(改造)涉及挖掘

20、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地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优化审批程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区)在2030年前按照国家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视情对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执行或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对验收合格、正常运营并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可由投资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创新融

21、资支持模式,拓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同时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奖补资金,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XX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强化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督促相关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工程消防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区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服务区和交通场

22、站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相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以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运维安全管理。生产、建设运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

23、和要求,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项目开展协调推进工作,相关单位(公司)、县(区)、XX工业园区按照属地职责,做好各自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三)采用多种形式,抓好引导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进程和专业常识加大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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