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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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余杭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政策保障体系,实现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根据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杭民发(2021)43号)规定,结合余杭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实施目的针对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等特殊老年人群体服务需求,从政策上给予针对性保障,进一步提升服务精准性,有效缓解养老照护矛盾,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满足特殊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二、实施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特殊老年人

2、实际需求出发,在补贴政策上给予精准供给,满足个性化养老需求,有效缓解特殊老年人群体生活照料困难。2.坚持精准供给原则。通过加大特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力度,帮助提高养老支付能力,进一步减轻特殊老年人家庭养老照料负担。3.坚持专业高效原则。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提升专业化水平,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供给和现实养老需求的有效对接,保障特殊老年人群体享受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照顾服务。三、享受对象(一)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度、重度失能失智且在有效期内的余杭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失能失智老年人)。(二)余杭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死亡的或独生子女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中

3、享受特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三)余杭区户籍其他老年人。上述对象需在余杭区备案或许可养老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以下简称定点养老机构)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四、享受标准失能失智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按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不同补贴,补贴标准为:一般家庭每人每月IOoO元、低边家庭每人每月1500元、低保家庭每人每月2000元,不满1个月的每人每天分别按30元、50元、65元计算。同时余杭区户籍其他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按照一般家庭每人每月200元、低边低保家庭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补贴,不满1个月的每人每天分别按6元、15元计算。特困人员供养、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不重复享受。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期间,如享受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待遇,则不重复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2021年区划调整后仍入住在原余杭区(现临平区)定点养老机构的余杭区户籍老年人(不含2023年1月1日起入住人员),在余杭区级养老机构建成并正式运营前,仍按照本文件相关标准享受。五、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入住的定点养老机构,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代为申请。2.受理评估:区民政局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现场评估,按照省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费用及体系进行评估、结算。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

5、的,从其规定。3审核认定:(1)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情况定期将数据汇总后发送至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负责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区民政局。(2)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已经入住的定点养老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定点养老机构报区民政局。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复核评估(费用由本人结算),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4.补贴发放:通过审核后,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从其入住定点养老机构之日起开始享受。定点养老机构须提供入住合同以及收费凭据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审核资料后,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至申请人。六、

6、有关要求定期对享受补贴待遇人员进行复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需及时追回。定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存在提供或配合提供虚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违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或者终止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件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按本文件相关标准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余民(2020)3号)同步废止。附件:余杭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汇总表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2023年11月28日附件余杭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栅勾补贴申雷口单位名称:(盖章)序号申请对象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入住时间离开时间入住月数银行银行卡号家庭类别是否计生特殊家庭12345678910经办人:机构负责人: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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