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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台州市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央及省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台州口岸工作实际,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实施范围(一)试点口岸、货物范围:包括全市海运口岸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二)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产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吊装费是指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拖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
2、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对相关货物实施开箱或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对集装箱空箱、厢式货柜车空车和固体废物货物海关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
3、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对经查验发现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三)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四)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认定条件,从严掌握,不得放宽从轻、减轻的适用条件。二、实施办法(一)免除费用的标准。按照“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综合考虑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
4、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确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结算标准(详见附件1)O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由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开。(二)查验结果的认定。台州海关对海关系统布控查验的货物提供查验是否没有问题的认定。对现场查验没有问题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查验没有问题确认单给现场海关关员盖章确认,并凭此确认单给予相关企业免除查验涉及费用。对于存在少量现场未能确定查验没有问题但先予以放行的报关单,待海关确认后,通知口岸经费服务单位,再决定是否给予相关企业免除查验涉及费用。(三)查验情况的统计。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免除费用情况、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由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负责统计报送。各
5、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根据海关查验结果认定信息,每季度汇总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厢式货柜车数量、免除费用金额、涉及的企业名称、报关单号、箱号等信息(附件2),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数报送经台州海关审核确认后,将汇总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四)免除费用的结算。市财政局将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分配至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资金审核和结算,具体按“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实施,将资金预拨给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定期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清算。三、职责分工成立台州市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工作组
6、,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商务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海关、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单位组成,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具体分工如下:(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实施检查、通报制度以及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与结算。(二)台州市发改委:负责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等相关工作。(三)台州市财政局:负责免除费用资金的分配与下达相关工作。(四)台州海关: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措施。(五)台州市商务局、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
7、别负责规范各经营服务单位服务行为等相关工作。四、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试点工作是推进口岸便利化改革、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细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二)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要牵头负责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开展定期检查、通报,切实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到实处。督促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依法依规提供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强制服务和收费。(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积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政务网站、微信群组宣传、张贴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及时将惠企政策告知
8、企业和社会各界,营造良好氛围,同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真正惠及企业。附件:L台州市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结算标准2.查验没有问题集装箱(厢式货柜车)确认单台州市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结算标准查验对象查验方式项目名称20英尺箱阮)超英尺箱(元)备注收费单位普通集装箱人工查验移位费+吊装费阮嘴)200300掏箱费(含叉车、人工)按照300元/箱计算口岸经营主体仓储费(元/立方米.天)0.6元/天,超过30天按5元/月,以此类推机器查验移位费+吊装费阮/箱)13。250仓储费(元/立方米.天)0.6元/天,超过30天按5元/月,以此类推注:最终结算以实际查验及收费情况为准;实施后遇收费标
9、准调整的,按相关部门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查验没有问题集装箱(厢式货柜车)确认单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盖章):海关确认(验讫章):时间:年月日序号涉及企业名称报关单号箱号免除费用金额(元)备注注:该表由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统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上季度免除情况,式肆份(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海关、财政、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各执一份)报台州海关(办事处)审核确认,经海关审核无误后报财政结算-7-关于台州市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
10、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2016年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就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要求。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也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692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2017年台州市出台了台州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财经发201752号),但随着时间推移,产生了口岸服务单位增加,口岸服务收费
11、情况变化等变化,亟待对(台财经发201752号)方案中的工作职责、免除费用主体、免除结算标准进行优化调整。二、起草参考依据1.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2.台州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主要内容台州市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施范围,规定了试点口岸、货物、免除费用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实施办法,规定了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查验结果的认定、查验情况的统计和免除费用的结算流程;第三部分是职责分工,规定各单位职责分工;第四部分是相关要求,强调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加强宣传,营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