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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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什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以及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升安全韧性,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二)基本原则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坚

2、持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加强城市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立即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促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一一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抓紧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结合城市更新、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实施更新改造。一一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城市燃气管道等普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设施短板,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质效。一一数字建设、提升效能。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智能化建设,运用物联网、

3、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监测预警能力。一一建管并重、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工作目标2023年6月底前,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打造一批典型示范项目,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任务(附件2)。二、明确改造任务(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喀什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范围应为城市(县)材质落后、使用年限

4、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经评估无法保障安全运行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详见附件1)。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要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现行国家、自治区各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推进智慧化建设,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市政领域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

5、建设运行水平。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开展管道和设施普查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开展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普查,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建城(2021)29号)、喀什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1)79号)要求,充分运用已开展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依靠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加快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6、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相关管道和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建办城函(2022)225号)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管道和设施的检验、评估工作主体责任。涉及特种设备的评估工作由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定期检验(风险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等)。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编制本县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附件,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统筹考虑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

7、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自治区、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加快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等有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经营销售燃气报警器、调压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压力管道的使用行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结合行业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管理工作。街道办(城关镇)要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宣传引

8、导,协助开展庭院老旧燃气管网改造;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专人负责过程管理,其他各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县市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厘清事项责任清单,理顺相关关系,厘清权责边界,加强管理和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

9、管理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加快项目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权属类型的老化管道和设施,明确更新改造实施主体,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更新改造项目完工后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内涝治理等工作的衔接,补齐相关消防设施设备短板,推动分片区、分类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加强城市道路开挖、占用事中事后监管,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问题发生。专业经营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

10、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制定管道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将智能化建设作为重要的更新改造内容,搭建管道设施感知网络,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同步实施。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监管系统,

11、实现与各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向地区政务云平台开放共享,推动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大数据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

12、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燃气、供水、供热等运营企业),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财政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发改、住建等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

13、改造项目,切实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

14、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发改委、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县市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税法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喀什地区税务局、喀

15、什地区财政局、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各县市人民政府五、完善配套措施(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统筹管理,会同地区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单位)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城市燃

16、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三)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四)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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