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2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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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政府

2、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研究部署、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协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等。第五条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职能分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分管负责同志负责部署和协调政府

3、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第六条吉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办公室协调各处室、各单位维护更新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统,并逐步完善网上信息检索、查询、下载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七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四)重要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务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

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和绩效信息;(A)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条部门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九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

5、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厅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初始,文稿起草人须明确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运转审核过程中,文稿起草处室、单位及会签处室、单位的核稿人、审签人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责对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把关确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文稿起草处室、单位负责自完成审签程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

6、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协调相关处室、单位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法定公开内容的保障工作。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有助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包括:(一)现场申请。在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填写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办公室负责政

7、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接收。(二)邮寄申请。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三)在线申请。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系统申请。第十七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好登记、审核工作。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齐需要补正的事项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九条办公室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

8、职能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口径,起草代拟稿,反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各单位代拟稿,起草正式复函,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情况较为复杂、存在法律风险的申请,办公室视情就复函书面征求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意见。第二十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

9、时间;(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H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

10、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完毕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不予提供。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第二十四条答复完成后,做好归档工作。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吉林省档案局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1、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实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第二十七条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

12、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第二十八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

13、的,不收费。(二)31-Ioo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S)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第二十九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第五章年度报告第三十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形

14、成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适时更新。第六章保密审查第三十二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

15、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各处室、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对外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填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认真履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起草文件时应在公文系统标注“公开方式”和“公开属性第三十四条新形成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由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认为可以公开,即由处室、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公开。各处室、各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送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或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第七章监督和保障第三十五条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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