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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法院诉讼指引民事诉讼指引之六(试行)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L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
2、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