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指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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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指引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一)政策内容。L用地预审范围缩小。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2.简化用地预审材料。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况,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需提交规划土地用

2、地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重大项目范围。(二)申请材料清单。1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 .项目建设依据;3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4 .国土空间规划图和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5 .用地踏勘论证报告及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三)审批流程。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一)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方面。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充分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优先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

3、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选址,由于不可抵抗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确需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的,可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交通、水利、能源、矿山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编制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方案。(二)计划指标方面。L国家配置计划指标的范围: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2.自治区保障计划指标的范围: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专精特新”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三)耕地占补平衡方面。L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

4、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标准足额计列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费用。2 .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该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3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1)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5、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2)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的。4 .现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耕地数量L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亩百公斤。5 .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的,调剂价格下调10%o对自愿纳入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协议交易申请清单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直接与急需开工且拟在近期完成用地报批的自治

6、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民生项目挂钩,并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可按交易指导价下调30%。(有效期至2023年7月)6 .为解决区域间补充耕地指标不平衡问题,允许采取补充耕地指标等价置换予以落实,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含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重大项目)原则在本市内进行等价置换,确有必要,可跨市置换;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被国家督察、审计要求整改的项目可向自治区申请等价置换。(四)调整用地审批方面。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

7、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五)先行用地方面。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公共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六)容缺审批情形。L“基金项目先行用地审批允许承诺事项有:(1)承诺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2)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3)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2 .“基金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实行违

8、法用地查处承诺制,项目用地范围内存在项目主体违法用地或其他主体违法用地等情形的,可承诺对违法用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要从重处罚;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一年内查处到位,并将查处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3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两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七)申请材料清单。1.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清单:(1)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文;(2)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3)农用地转用方案;(4)项目审

9、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备案项目除外);(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7) 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8)勘测定界图;(9)国土空间规划图;(10)林地批复文件(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Il)压占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涉及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2 .报自治区批准的批次用地报批申请材料清单:(1)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文;(2)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3)农用地转用方案;(4) 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5)勘测定界图;(6)国土空间规划图。3 .报自治区批准的先行用地报批申请材料清单:(1)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请示文;(2)建设项目用

10、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承诺;(6)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八)审批流程。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土地供应(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二)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按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在缴清弹性年期土地出让金后

11、办理相应年期土地不动产权登记。(三)全面实行“净地”供应,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推动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四)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重点产业目录。探索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确保重点产业项目精准落地。(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与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共享服务设施。混合产业用地应确定主

12、导功能及混合比例要求,明确工业用地规模、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六)对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七)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

13、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八)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九)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

14、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十)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指引文件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政策指引),以指导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系统掌握重大项目用地支持政策要点,同时供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参考。政策指引分3个部分,共21条,其主要内容,一是系统梳理了近期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

15、关重大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有关支持政策,重点从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等三个方面,选取了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计划指标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土地供应等21项核心内容,作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参考资料。二是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进行系统整理,对同类政策内容归纳合并,并明确适用情形,对当前政策环境下如何依法依规的利用政策推进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进行了指导。三是政策指引特别增加了“容缺审批情形”和助企纾困政策内容,突出了在当前稳住经济大盘政策环境下,重大项目享受的特殊支持政策,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指引对重大项目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把握政策实施要点,有利于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重大项目用地支持政策,释放政策红利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强力支撑;另一方面,便于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全面了解自然资源支持政策,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抓住现行政策窗口期,加快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有效降低项目用地成本,促进自治区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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